由各種致傷物以機械作用使人身組織結構破壞或生理機能發生障礙。在法醫學上,皮膚的連續性破壞者為創,未破壞者為傷。損傷鑒定在刑事訴訟中佔有重要地位。法醫檢驗的目的,是判斷損傷的類型和輕重程度,是自傷、他傷抑或意外災害,是生前傷抑或死後傷,以及損傷與死亡的關係。通過檢驗,還可據以推斷、認定兇器等。

  損傷按致傷物與成傷方式分類為鈍器傷、銳器傷及火器傷。

  鈍器傷 有鈍圓、鈍角、鈍棱而無銳利的鋒刃或尖端的物體(如鐵錘、木棍、石塊、皮帶、拳頭等)作用於人體所造成的損傷。由於鈍器重量、接觸面大小、力的作用方向,特別是與人體相對運動的速度不同,鈍器傷可表現為表皮剝脫、皮下出血、挫傷、挫裂創、骨折、內臟損傷和腦損傷,甚至肢體斷離挫碎等。

  表皮剝脫 致傷物擦過皮膚表面,使表皮與真皮相剝離,真皮外露,或伴有真皮血管破裂的損傷。又稱擦傷。表皮剝脫呈點狀、條狀、片狀或其他不規則形狀。活體上的表皮剝脫,由於組織液滲出,幹燥後變硬,呈黃褐色痂皮,伴有出血時可有血痂形成。屍體上也常形成表皮剝脫,幹燥後變硬,多呈黃褐色,無血痂。屍體檢驗時,可根據表皮剝脫的部位和性狀確定損傷部位,推斷致傷物種類,分析其作用的方向和案件性質,如扼死時受害人的頸部;強奸案受害人的大腿內側,常可發現表皮剝脫。

  皮下出血 指鈍器作用於人體表面,使皮內或皮下血管破裂出血的現象。皮下出血是生前損傷的確證。按出血量的多少,皮下出血可呈點、片狀或聚積成皮下血腫,其皮膚表面常伴有表皮剝脫。皮下出血不僅可作為判斷受傷的依據,有時還能反映出致傷物接觸面的形狀,作為推斷致傷物的根據。如棍棒打在身體軟組織較豐滿的部位時,可形成中空性的皮下出血。皮下出血的顏色變化,對判斷受傷時間有重要意義。皮下出血的顏色,依出血後血紅蛋白分解和吸收變化而改變,一般從暗紅色依次變為暗紫紅色、暗褐紫色、青紫色、暗青色、青綠色、綠黃色、黃色,約2~4周褪色。有時出血被迅速吸收,顏色也可於幾天內消失。

  挫傷 受鈍器的挫壓作用,使皮下或深部軟組織形成非開放性的損傷。挫傷處常有表皮剝脫,深部肌肉結締組織挫碎及出血。

  挫裂創 受鈍器外力作用處的皮膚及軟組織被挫滅與撕裂而形成的損傷。其創緣不整齊,創角較鈍或呈撕裂狀,創壁和創底不平,創內有時可見組織間橋(創壁或創緣間未斷而相連的組織)和挫斷的毛發、異物等。挫裂創的形態和性狀,可因致傷物不同和作用於身體的部位不同而有差別,有助於推斷致傷物。。

鈍器傷(左)創壁間常有組織間橋;銳器傷(右)無

  骨折 由於外力的直接或間接作用,使骨的完整性受到破壞。法醫學檢驗中常見的是顱骨骨折,其次是肋骨骨折,也有四肢骨折、脊椎骨折和骨盆骨折。顱頂骨折多由外力直接作用造成。顱底骨折可由顱頂骨折延伸而來;也可因顱骨受壓變形、張力作用或墜落時經脊柱傳來的外力造成。顱骨骨折常伴有腦、神經和血管的損傷,後果多較嚴重。顱骨骨折有線形骨折、凹陷骨折、孔狀骨折及粉碎骨折4種基本形態,對於研究作用力的部位、方向、著力的次數、大小以及致傷物的推斷等,具有重要意義。肋骨骨折以第4至第8肋為多見,多發生在肋骨角和肋骨與肋軟骨相接處,可由直接或間接暴力引起。如其斷端陷入胸腔內,可刺破心、肺等重要器官發生內出血或氣胸。

鈍器傷 蛛網狀粉碎性顱骨骨折

  內臟損傷和腦損傷 由於暴力作用引起的內臟破裂、挫碎並發內出血稱為內臟損傷。多見於肝、脾破裂,其次是胃腸、膀胱、心、肺等器官破裂。暴力作用於頭部,往往造成腦損傷,如腦震蕩、腦挫傷及顱內出血和腦出血等。

  肢體斷離挫碎 巨大的外力作用,如爆炸、高空墜落、車輛輾壓等,使人體軀幹和四肢斷離、內臟嚴重破裂或挫碎。

  銳器傷 有銳利刃口或尖端的物件,如菜刀、刺刀、匕首、斧刃、剪刀、玻璃碎片等作用於人體所造成的損傷。依致傷物作用方式不同,可分為砍創、切創、刺創和剪創等,其共同特點是創緣整齊、創角尖銳、創壁和創底平整、創內無組織間橋、外出血明顯。砍創,創口較寬,平砍時呈瓣狀創或平面創;垂直砍時呈楔形哆開,即創腔橫斷面呈楔形,常伴有嚴重骨折,位於頭部居多,且多見於他殺、他傷。切創哆開較小,合攏後呈線狀,骨質損傷輕或僅有淺表切痕,常位於頸、手腕或腹股溝部,多見於自殺、自傷。刺創創口小,創道深,內臟損傷較重,多位於胸、腹、頸部,多見於他殺、他傷。剪創較少見,創腔淺表,可見於自殺和自傷。

銳器傷----斧刃及菜刀砍痕

  火器傷 槍彈、雷管、手榴彈、地雷、炸彈等造成的損傷。法醫學檢驗中常見的是槍彈射擊於人體所造成的槍彈創(見司法彈道檢驗)。爆炸傷面積大,常導致肢體斷離和嚴重的內臟損傷,意外災害、自殺和他殺均可見。

  損傷鑒定 按照損傷生活反應(如出血、炎癥反應等)的有無和強弱,判明生前傷、瀕死傷和死後傷,對分析案情性質有重要作用。根據損傷的性狀推斷致傷物的種類或特征,可為偵察提供線索。損傷分為輕傷、重傷和致命傷。致命傷又分為絕對致命傷和條件致命傷;判明損傷的程度及其與死亡的關系,可為審判提供科學依據。在有條件時,根據損傷特有的性狀、創內遺留的致傷物殘片和嫌疑致傷物上附著的血跡、毛發、人體組織等進行比對鑒定,可認定致傷物,為偵查、審判工作提供證據(見法醫學鑒定、法醫學物證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