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婚姻適齡,指法律中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男女雙方均達法定婚齡是結婚的重要條件之一。未達法定婚齡是婚姻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結婚年齡的上限,各國法律沒有規定,僅有的例外情形是,沙俄民法中曾規定已逾80歲的男女不得結婚。

  歷史上任何時代、任何國傢中有關結婚年齡的規定,均受下列兩種因素制約:一是自然因素,即人的身心發育程度;一是社會因素,即一定的生產方式和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條件。在不同的時代和國傢裏,法律對結婚年齡的規定不盡相相同。古羅馬法和基督教舊教會法中的規定為男14歲,女12歲。1917年頒行的《天主教會法典》已改為男16歲,女12歲;教徒所在國法定婚齡高於此規定者,依其規定。當代各國由於情況不同,對婚齡的規定也不同。婚齡為男21,女18的有丹麥、芬蘭、波蘭等;男20,女18的有瑞士、越南等;男女均18的有蘇聯、聯邦德國等;男18,女16的有日本等;男16,女14的有葡萄牙、菲律賓等;男14,女12的有西班牙、希臘等。美國各州的法定婚齡高低不一。有些國傢為不同民族、不同宗教的公民規定瞭不同的法定婚齡。不少國傢規定的法定婚齡低於成年的年齡。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因未達成年,除結婚行為能力外,不具有其他行為能力(見自然人)。因此,這些國傢法律上有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為包辦婚姻提供瞭法律依據。

  中國歷史上長期流行著早婚習俗。有的封建王朝為征丁稅,驅勞役。還采取一定的措施提倡或迫使人們早婚。例如,漢惠帝時曾規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漢書·惠帝紀》),即交納原應交納稅款的5倍。關於法定婚齡,唐貞觀令規定男20歲,女15歲;開元令規定男15歲,女13歲;宋嘉定令規定男16歲,女14歲;明洪武令和清通禮中的規定與宋相同。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的民法親屬編規定,男18歲,女16歲即可結婚。但實際生活中的結婚年齡,往往還低於該法的規定。

  破除早婚習俗是中國婚姻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革命根據地的婚姻法令,如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婚姻條例,婚姻法,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某些地區性的婚姻條例,多以男20歲,女18歲為法定婚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的婚姻法規定,男20歲,女18歲始得結婚。隨著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適當提高婚齡已成為社會生活的客觀要求。1981年施行的婚姻法第5條規定為:“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由於法定婚齡隻是最低的結婚年齡,對具體的當事人來說,不一定是最合適的結婚年齡,更不意味著到達法定婚齡就必須結婚。1981年的婚姻法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