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主要刑法法典。正式頒行於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共30卷,460條。

  明代開國皇帝朱元璋非常重視封建法制建設,他總結歷代封建王朝的統治經驗,把“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作為制定明律的指導思想。鑒於元末“條格繁冗”、“其害不勝”的歷史教訓,他提出瞭“法貴簡當”、“當適時宜”、“當計遠患”等一系列立法原則,並根據明初的歷史條件和統治經驗,吸取唐律及宋、元各朝律中有利於加強封建專制的內容,百般斟酌,制定瞭這部《大明明律》。

  立法經過 《大明律》從草創到定型,歷時30年。明建國前一年,即朱元璋吳王元年(1367),命丞相李善長等根據唐律(見唐代法規)撰律285條,同《大明令》一起刊佈天下。為瞭制定一個“輕重適宜”、“百世通行”的《大明律》,從洪武元年(1368)起,明太祖命儒臣4人同刑官講唐律,日進20條,作為他制定明律時的參考。洪武六年冬,詔刑部尚書劉惟謙等詳定《大明律》,“每一篇成,輒繕書上奏揭於西廡之壁,親禦墨為之裁定”(劉惟謙等《進明律表》),次年二月完成,頒行天下遵守。洪武七年所頒《大明律》,篇目一準於唐律,共30卷,606條。洪武二十二年,根據明初20多年法律實施的經驗和實際需要,明太祖又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再一次更定《大明律》,“取比年所增者,以類附入”。鑒於洪武十三年廢中書省,不再設立宰相,而用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掌中書省職權, 故洪武二十二年所定《大明律》以名例冠於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戶、禮、兵、刑、工六律,隋唐以來沿襲瞭800年之久的封建法律體系結構,至此一變。到洪武三十年,又將二十二年律中畸重者78條加以改定,同時,將《欽定律誥》147條附於律文460條之後,正式頒佈天下,命子孫守之,永世不得更改。至此,《大明律》的編纂工作便全部完成。《明史·刑法志》說:“蓋太祖之於律令也,草創於吳元年,更定於洪武六年,整齊於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頒示天下。日久而慮精,一代法始定。中外決獄,一準三十年所頒。”整個明代,朱元璋所定《大明律》,除附在後面的《律誥》在明中葉被廢不用外,其正式律文一直被視為“歷代相承”的成法;有時變通,也隻是把一些補充條例附於其後,律之正文從未更改。

  內容 洪武三十年所頒《大明律》,現存《明律集解附例》中,其內容如下:

  名例 刑名和法例的簡稱,類似近代刑法的總則,為以下吏、戶、禮、兵、刑、工六律的總綱,共 1卷47條,包括五刑、十惡、八議、自首、共同犯、並合論罪等。在死刑中有許多處把唐律中的“絞”改為“斬”,對“十惡”大罪范圍的規定,也較唐律有所擴大。還創設瞭比“流”刑重的“充軍刑”。

  吏律 有關官吏公務的法規,分《職制》與《公式》兩卷共33條。《職制》是關於官吏職司的規定,如“奸黨 ”條強調對官吏“交結朋黨、紊亂朝政”的刑罰制裁,目的是防止內外官勾結專擅朝政,削弱皇權。《公式》是官吏應遵循的辦事規程,如講讀律令、上書奏事犯諱、奉命出使等有違的刑罰規定。

  戶律 共7卷95條,規定戶役(戶籍、賦役)、田宅(欺隱田糧、買賣田宅、田地管理)、婚姻(婚姻制度)、倉庫(倉庫管理)、課程(犯私鹽、私茶、私礬及匿稅)、錢債(債務、據別人寄存財物為己有、非法取得遺失物品)、市廛(市場管理)等。

  禮律 關於違反禮制的刑罰規定。分《祭祀》、《儀制》兩卷,共26條。《祭祀》指祭祀天地、社稷、神祇等。《儀制》則是關於制造禦藥、管理禦用車馬被服、朝見慶賀、迎接詔書、官員回奏次序、上書、喪葬及官民房舍車服式樣等方面違反儀制的刑罰規定。

  兵律 由唐律各篇有關兵事的條款合並而成,共5卷75條。規定宮衛(宮廷警衛)、軍政(調發官軍、指揮作戰、軍需、軍器)、關津(關津管理、警衛)、廄牧(官有馬牛的牧養及管理)和郵驛(遞送公文)等。

  刑律 關於各篇以外的刑事犯罪的處罰以及訴訟、捕亡、斷獄原則及制度的規定。共11卷(盜賊、人命、鬥毆、罵詈、訴訟、受贓、詐偽、犯奸、雜犯、捕亡、斷獄)171條。各篇基本上是沿襲唐律的有關規定,但有關“盜賊”方面的條款,量刑大多較唐律為重。

  工律 分《營造》與《河防》兩卷,共13條。《營造》是關於非法營造、虛費工力采取木石而不堪用、造作不依法、冒領物料、以私料令官局代造緞匹、造作過限期、官吏不按規定在官房辦公等方面的刑罰規定。《河防》是關於盜決河防、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時、侵占街道及修理橋梁道路等方面的刑罰規定。

  《大明律》作為中國封建社會後期一部重要的法典,有許多自己的特色,如條目簡於唐律,精神嚴於宋律,按六部立篇目等,同它以前歷代的律相比,無論形式或內容都有新的發展,明律的內容大多為清律所沿襲,對清代產生瞭深刻的影響。 《大明律》在明代前期,曾程度不同地得到實行。明代中葉以後,政治日趨腐朽,宦官專擅愈演愈烈;統治者出於應付高度激化的社會危機和進行統治階級內部鬥爭的需要,在“遵循祖制”的招牌下,大頒各種條例,因律起例,因例生例,結果條例紛繁,奸吏因緣為欺,以例代律,任意輕重;特別是終明一代,廠衛橫行,特務恐怖遍於國中,使《大明律》備受破壞。(見彩圖)

《大明律》(明正德十六年刻本) 北京圖書館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