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的一種,即對於某一時期內,犯某一種類之罪、已受罪刑宣告的,使其宣告無效,以及已受追訴而未受罪刑宣告的,撤銷其追訴的制度。

  中國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為名,常赦免犯人。如皇帝登位,更換年號,立皇後,立太子等,常頒佈赦令。但對於常赦所不免或常赦所不原的,如十惡罪,不在赦免或全部赦免之列。

  近代各國的大赦,與中國古代的常赦不同,不是出於恩典,而是國傢的刑事政策。大赦的適用範圍最廣,凡在某一時時期內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適用,而不以特定的人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隻是免除刑的執行,而且使罪、刑根本歸於消滅,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由於大赦是國傢的一項重大行動,通常是由國傢元首或國傢最高權力機關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機關決定。

  大赦與特赦不同:①大赦赦免罪、刑,特赦僅赦免特定人的刑。②大赦可以免除刑罰的執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訴,即可行於判決之後,也可行於判決之前;特赦隻可免除刑罰的執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訴,即隻可行於判決確定之後,不可行於判決確定之前。③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在法律上歸於消滅,特赦隻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④大赦令中所要指明的是所赦免之罪的種類和范圍,凡屬於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毋需指明被赦罪的人,特赦令則往往指明被赦人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憲法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決定大赦的職權,1975、1978、1982年的憲法都沒有規定大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