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的基本範疇之一,指人們在一定的社會生活實踐中因目標和理想的實現或接近而感受到的一種內心滿足。

  在中國,很早就有“福”的概念。先秦時期的《尚書·洪范》一書提出的“五福”,即:“一曰壽。二曰富。三曰康寧。四曰攸好德。五曰考終命”,在當時被看作是一個人最大的幸福。幸福也一直是西方倫理思想中的重要範疇。古希臘哲學傢伊壁鳩魯明確提出人生的目的就是追求快樂和幸福,而幸福生活則是“肉體的健康和靈魂的寧靜”,他的倫理思想被稱為“幸幸福論”或“快樂論”(見伊壁鳩魯倫理思想)。中世紀的神學傢否認現世的幸福,認為幸福在於對上帝的虔誠信仰和死後進入“天國”。近代唯物主義思想傢認為個人生活欲望的滿足是幸福的主要內容,追求這種幸福是人的天賦權利和自然本性。19世紀德國哲學傢L.費爾巴哈指出,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來就有的,它應當成為一切道德的基礎。

  馬克思主義倫理學認為,人們的幸福觀是與他們對人生目的和意義的理解分不開的,而且歸根到底是由一定社會的經濟關系和生活條件決定的。不同的時代、階級以及具有不同生活目標和理想的人們有著不同的幸福觀。馬克思主義的幸福觀是集體主義的幸福觀,認為個人幸福和社會集體幸福不可分離,社會集體幸福是個人幸福的基礎,集體的幸福高於個人的幸福,但並不否認個人幸福,而且認為社會應當盡可能地為個人幸福生活的實現創造有利的條件。對於無產階級的先進分子來說,必須自覺地把爭取廣大人民的幸福和實現人類的解放看作是自己最大的幸福。

  馬克思主義倫理學還認為,人們的幸福生活,不僅包括物質生活,也包括精神生活。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上,人們正當的物質生活需要不斷得到滿足,是實現幸福生活必不可少的條件。但是,不能把幸福僅僅歸結為物質生活的滿足,精神生活的充實也是幸福生活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