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9世紀天主教會偵察和審判異端的機構,亦譯“異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鎮壓一切反教會、反封建的異端,以及有異端思想或同情異端的人。

  中世紀西歐天主教會與世俗政權結合,對異己教派和異己分子一貫壓制、迫害。但作為教會專司偵審異端的宗教裁判所,是從13世紀上半葉開始建立的。教皇英諾森三世為鎮壓法國南部阿爾比派異端,曾建立教會的偵察和審判機構,是為宗教裁判所的發端。霍諾裏烏斯三世繼任教皇(1216~1227在位)後,,於1220年通令西歐各國教會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1227~1241在位)又重申前令,強調設置機構的重要,並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缽僧(見托缽僧團)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協助。於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歐天主教國傢普遍成立。

  僧侶裁判官主要由多明我派修士擔任,也有少數方濟各派僧團成員。最初裁判官巡回偵審,後來建立地區性的常設裁判所。裁判官掌握對本地區異端的搜查、審訊和判決大權。主教和世俗政權有協作、支持的責任,但無制約、幹預的權力。異端包括不同於羅馬正統教派的言行和思想。巫士亦被視為異端。不少反封建鬥士、進步思想傢、科學傢、民間魔師、術士皆為裁判所打擊迫害的對象。異端罪的偵審秘密進行。控告人與見證人姓名保密。罪犯、惡棍乃至兒童,皆可作見證人。一經被控,絕難幸免。為被告作證、辯護,有被指控為異端的可能,因此無人敢為。被告如認罪並檢舉同夥,處理從寬。苦行、齋戒、離鄉朝聖、在公開宗教儀式中受鞭打、胸前或身後縫綴黃色十字架受群眾凌辱等,皆屬輕罰。對不認罪、不悔過者,刑訊逼供,從嚴定罪,處以徒刑或死刑。死刑多為火刑,交由世俗當局執行。對被判死刑、徒刑者,財產沒收歸教會和世俗政權分享,或由政府全部占有。沒收異端財產而獲得利益,是世俗政權積極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從而造成濫肆搜捕、定罪,株連擴大的惡果。

  在天主教國傢裡,除英國和北歐國傢外,先後皆有宗教裁判所活動。13世紀法國的宗教裁判所頗為活躍。但由於王權增強,王傢上訴法院──巴力門受理全國申訴案件,巴黎大學神學院亦過問異端案件,裁判所權勢日衰。長期處於分裂的意大利各裁判所地位很不穩定,唯教皇直屬的最高裁判所對異端的迫害有增無已。西班牙統一後,於1480年成立由國王控制的宗教裁判所。西班牙屬地尼德蘭的宗教裁判所,成為西班牙統治者鎮壓尼德蘭資產階級革命的工具。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歷時較久,兇殘恐怖較著,不僅用來鎮壓異端,並用來迫害阿拉伯人和猶太人。1483~1820年間,受迫害者達30餘萬人,其中1/3被判處火刑。16世紀中葉,教皇在羅馬建立最高異端裁判所(見彩圖)。18、19世紀,西歐各國宗教裁判所,先後被撤銷。1908年教皇庇護十世(1903~1914在位)把羅馬最高裁判所改為聖職部,主要職能是監視和處罰參加進步活動的教徒,查禁各種進步書刊,革除教徒的教籍和罷免神職人員等。

羅馬異端裁判所審判伽利略(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