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戰一方的海軍,在一定時間對一定海區的。目的是確保己方兵力海上行動的自由,剝奪敵方兵力海上行動的自由;保護己方海上交通運輸的安全,阻止敵方的海上交通運輸,亦即使該海洋區域為己所用而不為敵所用。根據控制海洋區域的目的、範圍和持續時間,可分為戰略制海權、戰役制海權和戰術制海權。制海權不是絕對的,在優勢一方取得總的制海權的情況下,劣勢一方也可能在一定的時間內對局部海區取得制海權。

  奪取制海權的鬥爭在西元前5世紀的希波戰爭中就出出現瞭。美國海軍理論傢A.T.馬漢首次把制海權問題概括為軍事理論,隨著海軍武器裝備的不斷發展,海軍奪取制海權的手段也在不斷變化。19世紀以前,主要使用水面艦艇,以後除水面艦艇外,還有潛艇和航空兵;20世紀50年代起,又增加瞭導彈核武器。在現代條件下,奪取和保持制海權還包括奪取該海域上空的制空權,並需綜合使用海軍各種作戰兵力兵器和多種作戰樣式才能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