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代征人或其他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或稅務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後,上級稅務機關依照法定程式作出審議、答復、處理的總稱。

  國內外簡況 在中世紀專制課稅時代,農民或自由民隻有納稅的義務,沒有申訴的權利。對國傢稅務行政進行復議是近代社會的產物。一些西方國傢的稅收法規中都規定有稅務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條款。在英國,納稅人不服稅務機關的行政決定,可以向向法院、直至上議院提出申訴。瑞典設有行政法院,受理包括稅務訴訟在內的行政訴訟案件。美國1924年即設有稅務上訴局,後改為美國聯邦稅務法院,專門受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國傢為瞭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正確行使職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在頒佈的許多稅收法規中,均規定有稅務行政復議的專項條款。國傢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行政復議條例》(1990)相應制訂瞭稅務行政復議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2)對稅務行政復議作瞭明確規定,使中國稅務行政復議工作走上規范化的軌道。

  中國稅務行政復議的基本特點 ①以稅務爭議為調整對象。無爭議,則無行政復議。②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稅務機關在納稅及違章處理方面的決定,必須先經過稅務行政復議,隻有對復議仍不服時,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進入稅務行政訴訟階段。③屬於準司法行為,嚴格按照具有司法規范特征的程序和形式審理稅務爭議。④處理爭議的原稅務機關的直屬上一級稅務機關有權再受理不服議斷體現稅務機關內部的自我監督與制約關系。

  中國稅務行政復議的基本規則 ①嚴格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合議回避,一級復議和不適用調解的原則。②申請復議范圍。凡納稅人、代征人或其他當事人,對稅務機關有關稅收的決定,如確定納稅人,適用稅目、稅率,確定稅額、核定減免退稅、發票使用和處理稅務違章等,不服者,除另有規定者外,申訴人必須首先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然後在規定期限內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③復議程序。稅務行政復議分為申請—→受理—→審理—→裁決四個階段。申請階段:強調申請人必須符合申請條件和遞交復議申請書。受理階段:復議機關要核實復議申請的法定實質要件和復議申請期限。審理階段:復議機關通過審查證據和有關材料,全面審查具體稅收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稅收法規,這是稅務行政復議的關鍵環節。裁決階段:通過對稅務爭議的審理,作出維持、修正或撤銷原稅務機關關於征稅或處罰決定的行政決定。④復議管轄。稅務行政復議管轄是稅務機關內部解決稅務爭議的權限分工。根據國務院《行政復議條例》和國傢稅務局關於稅務行政復議的規定,稅務行政復議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發生在基層稅務所(站)的稅務爭議,由派出該機構的縣級稅務機關管轄。上級稅務機關接到申訴人的申請,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答復。申訴人對答復不服的,在接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