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銀行機構相互委託或代理收付款項形成的資金佔用額。各銀行根據當天聯行往來各有關科目收付額軋抵,如收入多於付出形成應付匯差,付出多於收入則形成應收匯差。

  隻要銀行機構發生委託或代理收付款,就會產生匯差,就要有匯差清理辦法。中國的聯行資金清算制度自1979年經濟體制改革以來進行過三次變革。第一次是在1981年,為瞭改變對匯差資金不清算、不計息,參加聯行往來各行共同擠佔聯行清算資金的狀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行三傢總行商定,匯差資金必須每天清算並按季節計算利息。第二次是為瞭使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的資金嚴格分清,防止專業銀行利用聯行往來擠占中國人民銀行資金,1985年4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專業銀行的聯行改為“自成聯行系統,跨行直接通匯,相互發報移卡,及時清算資金”。第三次是自1987年4月1日起停止實行跨行直接通匯、相互發報移卡的做法,改為專業銀行對跨行匯劃款項,一律實行“相互轉匯”的做法,即“聯行仍然分開,跨行相互轉匯,及時移證發報,堅持錢帳兩清”,要求跨行匯劃款項與資金清算同步進行,變事後清算為同步清算。但這一做法增加瞭轉匯的環節,不利於社會資金加速周轉,有待進一步改進。

  聯行匯差能否及時清算,同銀行機構的企業管理程度有關。銀行機構的企業化管理程度高,有及時清算的動力,就能及時清算;如企業化管理程度很低,被欠者不積極催收,欠款者不怕信用受損,無論怎樣規定清算制度,也難免出現匯差拖欠。而出現不合理的匯差拖欠,又會沖擊各行或各地區之間原有信貸資金分配比例,反過來又損害有關銀行機構的企業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