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組織或出口商以遠低於國際市場價格向國外出售商品的價格。

  採用傾銷價格作為擴大商品出口的手段,其目的在於破壞進口國傢的同類商品生產,挫敗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對手,從而獨佔進口國市場或國際市場。採取傾銷價格一般是暫時的。壟斷組織或出口商在達到壟斷市場的目的後,往往用壟斷高價攫取最大限度的利潤,彌補過去的損失。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資本主義經濟危機頻繁爆發和市場問題日趨嚴重,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傢紛紛採取傾銷價格,加緊商品出口,把把國內經濟困境轉嫁到國外,特別是轉嫁到發展中國傢。這不僅加劇瞭發達國傢之間爭奪國際市場的矛盾和鬥爭,也加劇瞭發達國傢與發展中國傢之間的矛盾和鬥爭,國際間貿易摩擦日趨嚴重。不少國傢針對傾銷價格采取瞭一些抵制性防范措施,稱為反傾銷措施。如美國政府規定:外國商品的到岸價格低於出廠價格時,即被認為傾銷行為,應采取反傾銷措施,征收反傾銷關稅。為瞭防止反傾銷措施不適當的使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瞭明確的規定,特別強調瞭不能把反傾銷用來作為行政保護的一種手段。但實際上各國自行其是,不僅將傾銷價格,而且也將反傾銷作為貿易戰的一種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