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主管物價工作的職能部門。1970年全國物價委員會撤銷後,工作併入國傢計劃委員會。為瞭加強對市場物價的管理,1977年4月,國傢計劃委員會向中共中央、國務院提出關於成立國傢物價總局的報告,同年8月,國務院批準成立。1982年國傢管理機構改革,國傢物價總局改名為國傢物價局。

  基本職能 根據國傢的經濟政策和物價政策,規劃和組織推進價格改革,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求的價格體制,有計劃地調整國傢管理的商品和勞務價格,調節和控制市場價格,協調生產和流通領域中出現的各種價格問題。

  主要職責 ①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以實現價格機制轉換為目標,研究和提出價格改革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以及政策建議,設計和論證價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②研究並建立重要商品價格管理體制和市場價格調控機制;根據宏觀調控市場價格水平的需要,研究並參與有關貨幣、利率、匯率、稅率和工資等經濟關系的調控工作。③根據經濟發展戰略和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提出控制價格總水平的目標和措施,針對價格水平的上升情況,提出相應的控制對策,建立和健全與新的經濟運行機制相適應的、體現新的價格形成機制要求的價格管理體制。④根據國傢價格和收費管理權限分工的規定,有計劃地調整並逐步理順由國傢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勞務收費標準,制訂實行國傢指導價的商品作價原則和價格水平。⑤建立全國價格監測體系,組織價格信息網絡,調查分析國內外價格變動情況,向國務院和中央領導部門反映物價方面的重要情況。⑥研究提出有關價格管理的法規和政策,經國務院批準後,組織檢查督促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貫徹執行。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1987)和其他有關價格法規,組織全國物價監督檢查工作,查處違反價格管理法規和價格政策的行為。依法直接查處中央各部門、各大公司及下屬企業和各地區的重大價格違法案件,對重大價格申訴案件進行復查和裁決。⑧指導、監督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物價部門的價格管理工作,仲裁地方、部門、企業之間重大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爭議。⑨組織全國農產品、工業品、公用事業成本和流通費用的調查工作,積累分析並向有關方面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