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先秦至清鴉片戰爭前的礦冶政策和礦冶業。

  中國封建王朝基於山澤國有的原則,視礦冶為重要財源,礦政與財政密切結合。又由於礦產采煉常聚集眾多人手於深山曠野,不免為豪強所盤據,有危及王朝安全之虞。因此,歷代大都對礦冶採取嚴格管理政策,如實行官營、專賣,或征課重稅,對礦山的開閉須經朝廷或地方官審批,對私采、私鑄、私販則嚴加處分等。

  礦政與財政的結合在鹽業上最為突出。中國鹽產主要是海鹽,僅四四川井鹽屬礦產。

  先秦 金屬礦的開采和冶煉,以銅礦為最早。夏商周時代,青銅用以制造生產工具、兵器、禮器等,生產者多為奴隸,產品主要是為瞭“給官”。春秋晚期成書的《考工記》所載築氏(造削)、冶氏(造矢、戈、戟)、桃氏(造箭矢戈戟劍)、鳧氏(造鐘)、氏(造量器)、段氏(造餺器),都屬官冶的銅器制造。但這時除官府奴隸生產以外,已有個體生產者存在,他們制造一般用品,被稱為“工肆之人”。

  鐵冶大約始於春秋時期。《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513)有關於晉國鑄鐵鼎的記載。戰國時鐵業發展甚快,《史記·貨殖列傳》所記戰國晚期至秦代以鐵冶致富者有邯鄲郭縱、趙地卓氏、宛地孔氏、曹地邴氏等,可見民營鐵業頗為普遍。但民營須向國傢納重稅,稅收歸於皇室(少府)。由於鐵業關系兵器制造,封建政權不會對私營放任不管。如宛孔氏在秦伐趙時被迫遷往南陽,趙卓氏在秦破趙後也被迫遷徙,就是明證。

  秦漢至南北朝 秦時已有鐵官的設置,鐵官的職掌不外是管理私營鐵業或實行官鐵專賣。漢初無統一規定,諸封國中如吳和齊曾在當地自營鹽、鐵,吳王濞並自鑄銅錢因而“國用富足”。到瞭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因財政和軍事的需要,開始實行鹽鐵官營,設鐵官49處,分別在今陜西、山西、河南、山東、江蘇、湖南、四川、河北、遼寧、甘肅等地;郡不出鐵者設小鐵官,管銷售鑄器。收入歸入國庫。采煉所用卒徒,包括奴隸、刑徒、工匠、民夫等,銅、鐵礦徒多至10萬人。私鑄鐵器者“鈦左趾,沒入其器物”。這種官營政策有利於集中人力,開發資源,提高技術;但官營“多為大器”,“不給民用”;其給民用的,卻是“鐵器苦惡價貴,或強令民買賣之”。

  銅的一個重要用途是鑄錢,秦有半兩錢。漢初,郡國多自鑄造,民間濫鑄問題嚴重。元狩五年(前118)悉禁郡國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造,所鑄多為五銖錢(見彩圖)。

秦半兩錢(公元前221~前207)

王莽大泉五十(公元7)

王莽佈泉(公元14)

王莽栔刀五百(公元7)

王莽一刀平五千(公元7)

呂後八銖半兩(公元前186)

漢武帝赤仄五銖(公元前115)

王莽貨佈(公元14)

漢靈帝四出五銖(186)

董卓小五銖(190)

  東漢初繼行鹽鐵官專賣制,至章帝時,以鹽政腐敗,罷鹽鐵之禁;但隨後又復置鹽鐵官。東漢鹽鐵官由郡管轄,末期群雄割據,鹽鐵非復王朝所能控制。

  三國、魏晉、南北朝時期,戰爭頻繁,鐵冶甚受重視。三國的魏、蜀各有司金中郎將的設置。南北朝各割據勢力,大都利用當地資源設置官冶。魏、晉先後在谷水白超壘側置水冶,南燕慕容德(336~405)於商山立冶,北魏道武帝置山東諸冶以造甲兵,崔挺立鐵官於光州(今河南潢川)。相州(今河北臨漳縣鄴鎮)的牽口冶為北魏兵器、農器鑄作最工之處。北周夏陽諸山的鐵冶每月工役約達8000人。

  唐宋 唐代礦冶業有緩慢的發展。唐前期,凡金、銀、鐵、錫之冶186處,陜、宣、潤、饒、衢、信等州銀冶58,銅冶96,鐵山5,錫山2,鉛山4,汾州礬山7。到唐後期宣宗時,增銀冶2、鐵山71,廢銅冶27、鉛山1。下面是憲宗元和時與宣宗時各一年的礦產額比較(《文獻通考》卷十八):

  宋代礦業有較大的發展。宋太祖開寶五年(972),金、銀、銅、鐵、錫之冶總共為271處,其中金11,銀84,銅46,鐵77,鉛30,錫16,丹砂2,水銀5。北宋皇祐中的一年(1051年左右)和元豐元年(1078)的礦業發展情況如下(同前,卷十八):

  從上兩表可見,宋代產量遠超過唐代。宋代銅、錫、鉛產量發展最快,這與商品經濟需要鑄錢數量增加有關。唐每年鑄錢僅數十萬貫,北宋則達五六百萬貫。降及南宋,以東南多產銅之地。“諸處檢踏,官吏大為民殃,有力之傢悉務辭遜,遂至坑源廢絕,礦條湮閉”(同前,卷十八)。

  元明清 元代礦政極為繁苛。世祖至元三年(1267)立諸路洞冶所,次年立諸路洞冶總管府,“專掌金、銀、銅、鐵、丹粉、錫綠,恢辦課程”;“恢辦”即擴大舉辦。規定:諸路原有洞冶均應查明“赴制國用使司入狀,立額興煽,毋許勢豪之傢影占阻撓”。並就各產區設提舉司,分撥冶戶,規定課額。對每項金屬礦都訂有處分犯禁的嚴厲刑條。終元之世繼行這一政策,盲目開采,貪污成風,而實效殊微(《續文獻通考》卷二十三)。

  明代初期礦禁有所松弛。洪武間除因造兵器於各省設置鐵冶外,其餘礦山均不許官開。洪武二十八年(1395)以內庫儲鐵已多,罷各處官冶,令民自采,輸課三十分取其二。三十年,以山西交城、江西吉州與袁州、湖廣武昌、河南鈞州、四川蒲江等地所設鐵冶病民,革罷之。自永樂至宣德仍持謹慎態度,惟銀礦有增辟,銀課也有增加。至英宗朝正統三年(1438)加嚴銀礦管理,私煎者處死,聚眾偷挖者充軍。其後宦官參預礦政,分赴浙、閩、滇、川等銀產區,所得不償所費,遂下令停止。憲宗成化三年(1467)又命宦官主辦浙江、福建、四川、雲南銀礦開武陵等12縣金場21處,歲役民夫55萬,死者無算,僅得金53兩。以後嘉靖、萬歷間,先後下令各省搜訪、勘報礦洞,宦官四出,紛紛以開礦、督礦為名強征勒索,民不堪苛擾,激起多處民變,是為礦禍最甚之時。清初40年間,礦業停頓。康熙二十三年(1684),開始開發銅、鉛以應鑄幣需要,對其他礦產仍采限制方針。直到雍正末年基本上仍維持保守政策。乾隆時,實行對各種礦開放民營的政策,連歷代不許私挖的金、銀礦也不禁民采,開過去封建王朝未有的局面。

清代煉銅(選自吳其濬《滇南礦廠圖略》)

  清代礦政管理重點在銅、鉛,對民間開采除課稅外並行官價收購。雲南是清代開發的最大銅礦區。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四年實行二八抽課辦法,即除課十分之二實物外,餘聽自賣。在此辦法下,滇銅發展順利。後改為二分抽課外,其餘均歸官收買;商人不願投資,生產停滯。雍正時改為除官買定額外,餘銅準自賣,於是銅產復振。乾隆時礦課減為十分抽一,又對官買價格略作調整,酌留餘銅自賣;於是產量繼增,平均年達1000萬斤以上,保證瞭每年大量銅錢的鑄造。惟嘉慶後因礦老山荒,產量趨減。其他各省銅礦,大體是抽課二分,官買四分,餘四分聽民自賣。鉛礦以貴州為主,乾隆前期年產曾達1000萬斤以上,抽課、官買、自賣辦法略如銅礦。金銀礦課較高,達十分之四,但在清代礦業中不占重要地位。鐵礦以廣東、陜南為主,多系冶戶承包稅銀之制。煤礦為清代新興礦業,乾隆初開放民營,一般是對官山采煤納輕稅,民地因有田賦,免納。清代礦政雖放手民營,但為防“聚眾滋亂”,對礦區的開辟仍極審慎,邊疆多列禁區;對礦工之募集、管理甚為嚴格,常有封禁之舉。直到鴉片戰爭前,中國礦業並未得到應有的發展,對當時國外已流行的新式采礦技術亦未能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