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宋代政府設置專門機構,直接收售物資,參與交易,以平抑市場物價的一種政策措施。王安石變法時在城市中推行的一項重要的新法。

  市易法規定:在汴京(今河南開封)設都市易司,邊境和大城市設市易務(共21個)。設提舉官(政府指派)和監官、勾當公事官(吸收守法的可合作的商人擔任),召募諸行鋪戶和牙人充當市易務的行人和牙人,在官員的約束下擔當貨物買賣工作。外來客商如願將貨物賣給市易務,由行人、牙人一道公平議價;市上暫不需要的也予“收收蓄轉變”,待時出售;客商願與市易務中的其他貨物折合交換,也盡可能給以滿足。市易法還規定:參加市易務工作的行人,可將地產或金銀充抵押,由五人以上相互作保,向市易務賒購貨物,酌加利潤在市上售賣,貨款在半年至一年內償還,年利2/10,過期不歸另加罰款。這實際是市易務批發、行人零售,市易務為商業機構與金融機構的結合。

  市易法有平抑物價調劑供求的作用,限制奸商壟斷居奇,把以前歸於大商人的利得收歸官有,增加財政收入。這一措施來源於桑弘羊的平準法,但有自己的特點:如“契書金銀抵當”、“結保貸請”、召募行人、牙人為市易務工作等,都是王安石的新發展,與平準法的命吏坐市肆販賣、不假手商人的作法有所不同。王安石去職,保守派上臺,市易法被廢除。以後雖有市易之名(或改用平準之名),而實際是低價抑買抬價出售的牟利營業。

  明嘉靖時有“市易諸法”的頒佈,這是一套市場管理法規,與王安石變法時推行的市易法並非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