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國傢一定時期內全社會能為國內零售市場提供的生活消費品的商品總量(額)。包括各種經濟類型商業和國民經濟其他部門的組織與企業通過各種管道向市場提供的城鄉居民的生活消費品、社會集團的公用消費品的商品數量的總和。

  社會零售商品可供量,就單類商品來說,可以用實物量表現,並用單位商品的價格折算成金額。對於各類商品的總和來說,則隻能用金額來表現,總金額叫做商品可供總額。社會零售商品可供量的計算,一般是通過資源平衡表用平衡推算法法測算。其基本內容是:資源部分(包括商品購進加上國傢財政和國傢儲備撥出部分、進口、其他資源和期初商品庫存)減去其他分配部分(包括撥給財政、軍需和國傢儲備部分、供應出口、供應生產、其他用途和期末商品庫存)等於市場零售商品供應量。如就一個地區來說,商品可供量還應加上流入部分,減去商品流出部分。

  社會零售商品可供量是滿足個人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和社會集團公用消費品需要的物質基礎,是實現社會零售商品購買力和保持市場繁榮的基本條件。社會零售商品可供量規模的大小及其構成,直接決定著社會零售商品購買力能否實現及其實現程度。因此,計算社會商品可供量,安排好社會零售商品可供量與社會零售商品購買力之間的計劃平衡,對於保證市場供應、實現社會商品購買力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從根本上說,市場商品的供應狀況是由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決定的,與國內的工農業生產和商品流通的發展情況緊密聯系著。所以,隻有努力發展工農業生產以增加國內零售市場所需要的商品貨源,才能保證日益增長的社會零售商品購買力的不斷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