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根據森林永續利用的原則,對森林資源進行詳細調查和規劃設計,制定森林經營方案。原詞為德文Fors-teinrichtung;日本譯為森林經理,中國引自日本;而美國則稱為forest management,同森林經營一詞。

  內容 森林經理的內容主要有:

  森林區劃 指在計畫開發的新林區,劃分若幹個經營單單位,確定各經營單位的經營面積與境界線。森林區劃與林業區劃不同。後者是在分析研究林業生產地域分佈的條件和規律的基礎上,綜合論證不同地區林業生產發展的方向和途徑。而前者則是對森林經營管理單位的劃分與落實,即首先根據森林永續利用的原則,在一個林區確定各個林業獨立經營單位的范圍;然後依次在該經營單位范圍內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劃分若幹個林場,在林場范圍內劃分若幹個營林區,在營林區內再劃分若幹個林班,在林班之下根據森林特征大體相同的地塊(林分)劃分若幹個小班。進行森林區劃的目的是為瞭便於開展森林資源的調查、規劃和組織經營管理。

  森林經理調查 為編制森林經營方案而進行的森林資源調查,簡稱二類調查。它是森林經理的基礎工作,是在某具體林區或林業獨立經營單位范圍內進行的森林資源調查,所得資源數據要能夠反映各個最基層單位小班的森林資源狀況。森林經理調查的內容主要有林業生產條件(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調查、分小班進行的森林資源調查和若幹專業調查(包括生長量調查、立地條件調查、防護林保護區調查、出材量調查、森林撫育調查、森林更新調查、林業交通勘查等等)。

  中國林業資源調查共分三大類,除森林經理調查外,還有:①以全國或大區域為范圍進行的森林資源調查,簡稱一類調查。這項調查的目的是為瞭迅速、及時地掌握森林資源總的狀況和動態,為制訂林業方針、計劃提供依據,為森林經理調查(即二類調查)作準備,其資源數據要能夠反映各個縣或林業企業局的森林資源狀況。②作業調查,簡稱三類調查,是為林業企業執行森林經營方案進行作業設計而在作業區進行的森林資源調查。森林經理調查不包括一類調查和三類調查。

  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這是森林經理的中心工作。在中國,是將森林經營方案(亦稱森林施業案)的制訂與國傢林業基本建設程序中的若幹步驟結合起來進行,也就是森林施業案與林業基本建設的總體設計結合起來進行。森林經營方案與總體設計的內容大同小異。相同之處是都要確定林業企業的經營方針、經營規模、生產佈局、生產順序和經營措施;不同之處在於總體設計以開發林區增加木材生產能力和安排基本建設為重點,而森林經營方案則主要是在森林永續利用原則下制訂經營利用措施。

  森林經營方案的修訂 森林經營方案一般以5年或10年為一期來制訂,這個時期稱為經理期。每經過一個經理期,就要對森林經營方案進行一次復查修訂。其任務是:研究森林經理對象(如林業局、獨立核算的國營林場)的方針任務是否與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相適應;調查森林資源的消長變化;檢查森林經營方案的執行情況;分析上一個經理期森林經營的效果;研究確定今後的經營方針和措施,修訂出一個適用於下一個經理期的森林經營方案。

  科學依據 森林經理是一種專門性的經濟、技術工作,是在森林經理科學指導下進行的。森林經理學是研究森林永續利用的理論與方法的科學,形成於18世紀的德國,其理論是以法正林(normal Wald)學說為中心。法正林一詞源於奧地利,normal是“標準的”的意思,法正林的含意為“標準林”,即完全具備能嚴格實現永續均衡木材收獲條件的理論模式的森林。實現法正林的條件一般有四點:①從幼齡林到達到采伐年齡的成熟林,各個齡級(各種樹種以其生長的快慢,每5~20年劃為一個齡級)的面積相等;②各個齡級的森林有一定的空間與時間的配置,以確定采伐順序;③各個齡級的森林都有相應的生長量,並保持一定的總生長量;④每年能得到均衡的木材收獲或均衡的利潤,其年采伐利用的蓄積量與年生長量相當。法正林是一個理論的模式,在現實的森林中,各個齡級森林的配置不可能達到法正林所要求的條件。因此,森林經理工作就是要根據現實森林的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調整森林的結構與秩序,達到合理狀態,以實現森林永續利用。

  古典的法正林學說是以同齡林為對象,以實現永續均衡利用木材為目標。它有兩點不足:①法正林是以每年得到均衡的木材收獲或均衡的利潤為目標,是林業的簡單再生產。社會主義林業擴大再生產需充分利用現代林業科學技術,實行集約經營管理,提高林木總生長量,擴大林業生產規模。②經營森林不能以利用木材為唯一目標,而要發揮森林的多種效益。

  中國1977~1981年森林資源清查統計資料表明,國內森林面積逐漸減少,森林資源質量降低。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對現有森林經營管理缺乏科學的森林經理工作,或者未能有效實施森林經營方案。因此,加強森林經理,是發展林業一項長期的重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