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商品經營者與商品生產者或商品經營者之間建立的由後者負責供貨、前者負責推銷的固定供銷關係。可以是口頭協議,但多數是通過合同確定。

  在經銷關係中,供銷雙方各有權利和義務。通常供方是生產者或大型批發商業的經營者,銷方是銷地批發、小批發或零售商業的經營者。供方負責把議定的商品按量、按時供應給經銷者,或優先供應給經銷者然後再供應給他人,或隻供應給經銷者而不供應給他人。經銷者一般不能再從市場購進同一品種的商品進行轉賣。有的供方還在在價格上給予銷方以一定的優待。經銷者一般要以現款進貨,有的供方在資金上給予適當的通融。經銷者可以從經銷商品的購銷差價中獲得商業利潤。經銷和代銷不同,它不是貿易中的服務,而是有特定供銷關系的商業活動。在中國,經銷曾是社會主義改造時期改造私營商業的國傢資本主義的初級形式(見中國過渡時期國傢資本主義)。在現階段,經銷仍是貿易中常見的供銷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