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土地所有權藉以實現的經濟形式,即封建土地所有者憑藉土地所有權,強迫耕種其土地的勞動者無償地交其支配、佔有的剩餘勞動。

  封建地租以封建土地所有制為基礎,以勞動者同土地的結合為前提。在封建社會裏,少數人佔有大量土地,大批勞動者則很少或完全沒有土地。土地所有者以剝削勞動者的剩餘勞動為條件,把土地交給勞動者耕種使用;勞動者就以這項土地為基礎,建立起獨立於土地所有者的自己的傢庭經濟,使自己一傢的生存和延續以及交納地租成為可能。。

  封建地租是封建制生產方式的主要剝削形式,勞動者的傢庭經濟是一個包括農業和手工業在內的工農結合體,傢庭的剩餘勞動就是這個工農結合體的剩餘勞動。土地所有者對勞動者傢庭剩餘勞動的占有和支配,並不是以交換為中介,而是直接地無償占有,馬克思稱之為“通過超經濟的強制,而不去管這種強制是采取什麼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頁)。實際上,保證這種無償占有得以實現的是封建土地所有者享有的特權,或者代表他們利益的封建政權的力量。封建地租所體現的是封建土地所有者對勞動者一傢的統治和剝削關系。

  一般說,封建地租包括勞動者傢庭的全部剩餘勞動,但也經常出現這樣的兩種情況:①由於土地所有者的殘酷剝削,除瞭包括全部剩餘勞動外,還包括部分必要勞動,從而威脅生產資料本身的再生產,使生產的擴大或多或少成為不可能,並且迫使直接生產者傢庭隻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生活資料。②勞動者在地租額不變,或者剝削率不變的條件下,通過發展傢庭經濟,提高生產,擴大收益,可以保留一點剩餘勞動在自傢手裡,用以改進生活和生產。這種情況就是封建農民經濟發展的源泉,從而也是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源泉。

  封建地租有三種基本形式,即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不同的地租形式是同封建農業生產力發展的不同水平相聯系的。勞役地租同低下的農業生產力水平相聯系,實物地租同農業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相聯系,貨幣地租則是在封建社會末期、自然經濟瓦解的時期盛行起來的。但是在任何一種地租形式的盛行時期,其他地租形式都可以作為補充形式而存在;不同的地租形式是可以相互結合和同時並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