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畫和統計工作中,計算不同時期的價值指標而採用的某一時期的價格。又稱固定價格或可比價格。

  用不變價格計算總產值和國民收入等指標,可消除價格變動的影響,使不同時期的計算單位換算成統一的標準,以便對不同時期的生產規模和發展速度進行歷史的對比,便於觀察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情況。換算的方法一般是採用係數法,即在不變價格更替的年份裏,按兩個不變價格計算的計算期的總產值,加以對比,求得不變價格換算係數。例如:

用換算系數乘計算期以前各年總產值,就換算成按現行不變價格計算的總產值。例如:按1980年不變價格計算的某年總產值,等於按1952年不變價格計算的某年總產值乘以換算系數。經換算後,各年工農業產品總產值就具有可比性。使用不變價格需要有一定的穩定性,但是隨著生產的發展,新產品不斷增加,價格水平變化較大,為瞭使不變價格能夠比較確切地反映價格變動的實際情況,經過一段時間,不變價格也需重新規定。

  中國工農業產品的不變價格,由國傢統計局統一規定。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采用1952年的全國平均價格為不變價格;1958~1970年,采用1957年的全國平均價格為不變價格;1971~1980年采用1970年的全國平均價格為不變價格;1981年起又改用1980年全國平均價格為不變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