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的對稱。由一國中央政府徵收、管理和支配的一類稅收。又稱國傢稅。是根據稅收的徵收管理權及收入支配權進行的分類。

  在實行中央與地方分稅制的國傢,通常是將一些收入充足和穩定的稅種作為中央稅。由於各國稅收管理體制不同,中央稅的劃分和規模各有不同的特點。一些國傢如美國和日本,中央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60%以上。美國的中央稅集中瞭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稅、公司所得稅等主要稅種。日本中央稅包括所得稅、法人稅、繼承稅、物品稅、關稅等225個稅種。有些財權更為集中的國傢如英國和法國,中央稅高達80%左右。

  中國1984年以前,除關稅明確為中央稅外,其他稅種多為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收入。從1985年起,中國逐步采取按稅種劃分中央稅和地方稅。依國務院1985年3月21日頒佈的《關於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幹”的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明確列為中央稅的有:關稅、燒油特別稅、專項調節稅和特別消費稅等,同時還按企業隸屬關系,將下列各部門繳納的稅列作中央固定收入:①中央國營企業的所得稅和調節稅;②鐵道部和各銀行總行、保險公司的營業稅;③海關代征的產品稅和增值稅;④海洋石油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稅、所得稅;⑤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其70%作為中央財政固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