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年3月18日,法國無產階級在巴黎奪取政權建立公社以後,對政權機構、公共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切公職人員所實行的薪金制原則。亦稱巴黎公社工資原則。其主要內容是:廢除舊的國傢官吏的高薪和享有的一切特權;從公社委員起一切公職人員隻領取相當於一個熟練工人的收入。1871年4月1日的《法蘭西共和國公報》公佈的法令中說:“考慮到到目前為止,各公共機關裏的高級職位由於所得高薪而往往成為鑽營的對象,並按謀職者的後臺勢力來分配;考慮到在真正的民主共和國裏,既既不應該有高薪的閑職,也不應該有過高的薪額;為此決定:……規定各市政機關職員所得最高薪金每年為6000法郎。”同時,公社委員會在討論薪金的改革時,明確提出要尋求“使工資和勞動相稱的辦法”,使薪金保持合理的差別。公社規定,國民自衛軍總司令的月薪為500法郎,少尉的月薪為150法郎。根據這一精神,一些單位對工資制度做瞭改革和調整。例如一個電報局把遞送員的年薪由800~1000法郎提高到1400~1600法郎;把核對員的年薪由1000~1200法郎提高到1600~1700法郎,把稽核長的年薪由5000~6000法郎降低到4500法郎,把局長的年薪由15000法郎降低到5000法郎。盧佛爾武器廠規定,廠長的月薪為250法郎,車間主任月薪為210法郎,工長為175法郎,工人為150法郎。

  對於巴黎公社的薪金原則和措施,K.馬克思、F.恩格斯、列寧曾給予高度的評價,認為它體現瞭無產階級的民主和平等,說明瞭公社是真正民主的工人政府。馬克思說:“從公社委員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職人員,都隻領取相當於工人工資的薪金。國傢高級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權以及支付給他們的辦公費,都隨著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瞭。社會公職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們的私有物”(《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375頁)。恩格斯認為,公社所采取的這個措施是“為瞭防止國傢和國傢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這樣,即使公社沒有另外給各代議機構的代表規定權限委托書,也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瞭”(同前,第2卷,第335頁)。列寧也說,“對一切公職人員毫無例外地實行全面選舉並可以隨時撤換,把他們的薪金減低到普通‘工人工資’的水平,所有這些簡單的和‘不言而喻’的民主措施完全可以把工人和大多數農民的利益結合起來,同時也就會成為從資本主義過渡到社會主義的橋梁”(《列寧選集》第3卷,第208頁)。

  由於巴黎公社存在的時間很短,巴黎公社薪金原則未能得到貫徹執行。但其精神對於解決社會主義國傢公職人員的薪金問題,是有重要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