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的一項方針,也是企業管理必須遵循的一項原則。這一方針和原則,要求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的工傷和職業病,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在資本主義的早期發展階段,資本傢以A.斯密的“工人應承擔危險”論為根據,對工人因工傷和職業病而遭受的損失,不承擔補償責任。按照斯密的觀點,工人在接受某一職位時,同時已承擔瞭伴隨著這一職位的危險,並得到瞭相應的工資。隨著工業化的進展,特別是隨著工人人階級有組織的鬥爭的發展,這一理論逐漸被另一理論所取代。另一理論認為,工人因從事危險的工作而獲得的較高工資,遠遠不足以補償工人因工傷和職業病所受到的損失,因此,資本傢必須對此承擔補償責任。從20世紀初開始,一些資本主義國傢紛紛就安全生產問題進行立法,對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死亡、永久性全部殘廢、永久性部分殘廢、臨時性全部殘廢、臨時性部分殘廢等情況,規定瞭遞減的賠償標準。有的國傢還把有關工傷事故的立法延伸適用於職業病患者。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維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社會制度的本質要求,也是國傢的職責。在中國,1980年6月召開的中國工會第三次群眾勞動保護工作會議就明確規定:在發展生產的過程中,必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以安全為前提;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首先解決安全問題,然後再處理生產問題。在社會主義國傢,為瞭實現安全生產,一般采取的措施有:①制定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制度;②采取各種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方面的技術組織措施;③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生產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