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總公司與其各分支機搆、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以及各分支機搆、各子公司之間,通過人為訂定內部交易結算價格,轉移利潤,逃避國際納稅義務的行為。跨國納稅人往往人為抬高或壓低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價格,通過資產、貨物銷售等管道把高稅國的利潤轉移到避稅港,以減輕其稅收負擔,把稅後利潤擴大到最大限度。

  轉讓定價的物件可以是有形資產,如機器部件、原材料等;也可以是無形資產,如技術訣竅、專利權、版權等。轉讓定價避稅通常使用的方式:①跨國納稅稅人把高稅國的有形或無形資產,人為地壓低價格轉讓給避稅港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然後在避稅港內按市場價格銷售,把利潤截留在避稅港內,以便享受避稅港的免稅優惠或按低稅率納稅,回避高稅國的稅收負擔。②跨國納稅人把A高稅國的有形或無形資產,在壓價轉讓給B避稅港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之後,再由B避稅港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人為地抬高價格,把它轉讓給在C高稅國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這樣,低進高出,把A、C兩國的利潤都轉移到B避稅港,以此享受免稅或按低稅率納稅,回避A、C兩國的高額稅收負擔,從總量上使跨國納稅人獲得最大限度的利潤。

  世界各國對轉讓定價避稅都采取瞭相應的反避稅措施。規定跨國納稅人要以正常交易價格計算應稅所得額。對利用轉讓定價避稅的,稅務當局可以按照正常交易價格確定其應稅所得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對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