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關於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方針,從1979年起進行的金融體制方面的一系列重大改革。

  改革前的金融體制 1979年以前,實行計畫管理的“大一統”金融體制。這一體制是從1948年建立中國人民銀行,合併解放區的多傢銀行開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按照建立社會主義所有制的要求沒收官僚資本銀行,改造私營銀行和錢莊,同時大力發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礎上,按照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模式建立起來的。在建立過程中,大量汲取瞭蘇聯的經驗。該體制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組織體系 金融機構的組織體系屬於“大一統”模式。即全國僅有唯一的一傢國傢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其分支機構按照行政區劃設置。除中國人民銀行外,雖有大量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但通過行社聯營(“合署辦公”),信用社實際上已成為人民銀行在農村的基層機構。

  經營管理 計劃管理是最高原則,一切業務必須按計劃辦事。完成計劃的程度,是衡量考核各級銀行經營管理的主要標準。各級分支行不實行獨立核算。總行通過貸款計劃的控制調節貨幣供應量和貨幣發行量。銀行的信貸原則是:①貸款必須按計劃發放和使用;②貸款必須有適用適銷的物資作保證;③貸款必須按期歸還。

  信用制度 實行單一的銀行信用體制,“必須集中信用於銀行”,所有單位和個人隻能與國傢銀行發生信貸關系。商業信用被禁止,國傢信用和向外借款基本上不再運用。

  在銀行的信貸業務方面,由於當時財政和銀行的分工,實行“無償的業務歸財政,有償的業務歸銀行”的原則,銀行對國營企業隻限於發放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結算制度 全國實行統一的轉帳結算辦法,由人民銀行總行制定統一的結算制度,同時實行集中統一的聯行清算制度。具體的結算方式,考慮到商品物資實行計劃分配的需要,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在異地結算中占有重要地位,同城結算方面支票一直占有主要地位。

  為加強對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購銷活動的監督和控制,促進購銷活動盡量納入國傢計劃,同時也為瞭減少現金發行量,銀行對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實行現金管理,較大金額的購買(100元以上)禁止使用現金。

  利率管理 實行統一的低利率制度。1978年工商企業的貸款利率為月息4.2‰;少數優惠貸款利率僅為月息2.1‰或1.8‰。各種存、貸款利率均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規定,各級分行沒有浮動權。不存在市場利率。

  外匯管理 實行外匯管制。企業出口收匯必須賣給中國人民銀行,不準留存自用;進口或出國所需外匯,應向人民銀行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個人不準持有外匯和外幣,個人的僑匯收入必須按國傢牌價賣給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的匯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制定,禁止單位和個人之間買賣外匯。

  改革後的金融體制 改革的總方向是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金融體制。到1991年,改革後的金融體制大致如下:

  組織體系 改變瞭“大一統”模式,建立瞭以中央銀行為核心,以專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金融組織體系。中國人民銀行隸屬於國務院,為部級機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等四大國傢專業銀行是金融體系的主體,各專業銀行均為國務院直屬局級單位。除上述專業銀行外,交通銀行等股份制綜合性銀行(具有商業銀行性質)和各種類型的地區性銀行已得到初步發展。全國性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0年恢復,股份制和地區性保險公司已開始建立。農村信用合作社在不少地區已脫離與農業銀行的聯營而獨立經營,許多地區建立瞭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此外,從1979年以來,新發展起來的金融機構有:城市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局、各種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租賃公司、企業集團內部的財務公司、中外合資銀行、外資銀行、評信公司等。國傢禁止私人設立金融機構。各類金融機構在業務上既有分工,又有一定的交叉。

  經營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對各類金融機構具有領導和管理的職能。是金融宏觀調控中心,專業銀行內部實行三級管理(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一級經營(基層行),各級分支機構一般不實行獨立核算,由總行實行統一資金調度和計算盈虧;但對各級分支機構實行專項指標考核。其他各種金融機構均實行企業化管理。

  信用制度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單一銀行信用制度已被打破。除銀行信用外,商業信用、國傢信用、消費信用、租賃信用、信托信用、合作信用、企業信用(股票、債券)等多種間接和直接信用均已開放,但銀行間接信用仍占主導地位。

  金融市場 金融市場得到初步發展。同業拆借市場從1985年起逐步發展,有形和無形的、同城和跨地區的同業拆借市場同時並存。有價證券市場從1981年發行國庫券開始(1985年起發行金融債券,1986年起發行企業債券,1987年起發行重點建設債券),逐步發展瞭一級市場(發行);從1986年起進一步發展瞭二級市場(轉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於1990年12月19日、1991年7月4日正式掛牌營業,交易的品種包括債券和股票。外匯調劑市場則正式形成於1988年。

  宏觀調控 金融宏觀調控的方式和手段發生瞭較大變化。①單一計劃調控的方式為多種調控方式並用所替代,但規定各金融機構信貸規模的行政性方式仍占重要地位。②金融宏觀調控的中介目標由單一的貨幣發行量轉為貨幣供應量和貨幣發行量雙重監測。M1作為金融宏觀調控監測的重點目標。

  利率政策 主要變化為:適當提高過低的利率;增加利率檔次;根據資金供求和市場供需的變化,隨時調整利率;實行浮動利率;對財政性存款實行計息;增加企事業定期存款利率等。

  信貸政策 主要是拓寬貸款對象和擴大貸款用途,同時強調貸款的經濟效益和政策要求。貸款對象由過去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農業擴展到國民經濟的所有領域和不同所有制單位;貸款用途從流動資金擴展到固定資產、基本建設和科研、旅遊等;貸款原則由原來的三原則轉向主要強調“扶優限劣”和貫徹國傢的產業政策。

  結算制度和聯行制度 在結算方式上,取消瞭原來的國內信用證、付款委托書、托收無承付、保付支票、省內限額結算等。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曾一度取消,後又恢復。1988年新制定的結算辦法中規定的結算方式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匯兌和委托收款。

  在聯行清算上,為避免專業銀行通過占用聯行匯差在資金上吃中央銀行的“大鍋飯”,實行瞭專業銀行各自分設聯行的制度。

  外匯管理 實行瞭出口收匯單位和地方外匯留成制度;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一傢專營改為各傢銀行普遍經營,部分信托投資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經營外匯業務;允許私人在銀行存取外匯;設立外匯調劑市場,各單位可以在外匯調劑市場按調劑價買賣留成外匯,私人可以在外匯調劑市場出售外匯,但不準購買外匯。

  法制管理 金融方面的法制建設得到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等各種法規已頒佈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