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傢預算中用於支持農村集體(戶)發展生產的各項支出的總稱。體現國傢對農村生產的支持政策,是財政支農資金的主要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在國傢預算中專門安排瞭以支援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為主要內容的支援農村生產支出。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此項支出數額迅速增加,由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1953~1957)的2億元增加到第七個五年計劃時期(1986~1990)的422億元。支出內容也相應增加。主要包括:①小型農田水利和和水土保持補助費,其中包括抗旱經費和農村舉辦小型水電站的補助費;②支援農村合作生產組織資金;③農村開荒補助費;④農村技術推廣和植物保護補助費;⑤農村水產、造林和林木保護、草場和畜禽保護補助費;⑥發展糧食生產專項資金,1986年設立,由財政部和農業部分配到省,根據國傢發展糧食生產的總體規劃,集中安排給糧食生產潛力大的地區和糧食生產基地縣;⑦農業發展基金,1989年開始設立,主要用於增強農業發展後勁,解決增產糧、棉、油的關鍵措施,如改造中低產田,開墾宜耕地,農田水利建設,農業技術推廣等。1990年支援農村生產支出總額124億元。

  支援農村生產支出的特點是:①支持小型生產設施建設;②以補助形式使用,即一般隻負擔項目建設資金的一部分;③無償使用與有償使用相結合,有直接經濟效益的支持項目以有償使用為主;以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為主的項目,則以無償使用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