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發達國傢與亞洲和太平洋地區發展中國傢合辦的政府間國際金融機構。簡稱亞行。於1966年在東京成立,同年12月開始營業,行址設在馬尼拉。

  亞行的章程規定,該行成員必須是:①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1974年改名為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的會員和聯繫會員;②聯合國或聯合國專門機構成員中的本地區其他國傢(地區)和非本地區的發達國傢。該行成立初期有34個國傢和地區參加,其中屬亞太地區的有22個;到1987年增加到到47個國傢和地區。1986年2月亞行理事會通過決議,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該行成員。

  宗旨 鼓勵政府和私人在亞太地區投資,通過提供項目貸款和技術援助,促進和加強亞太地區發展中國傢(地區)的經濟發展與合作。

  資金來源 主要是成員國(地區)認繳的股本;其次是借款、發行債券以及某些國傢的捐贈款項和由營業收入所積累的資本。根據規定,每一成員國(地區)須按其國民生產總值和其他因素認繳一定數額的股金,並取得相應的投票權。銀行最初的核定資本為10億美元,到1987年底,法定資本為229.87億美元,從國際金融市場借款總餘額為84.44億美元。銀行股本和借款均構成其普通資金來源的基礎。此外,還在有關成員國和地區(主要是發達國傢)捐贈的基礎上,建立瞭亞洲開發基金和技術援助特別基金,分別用於提供優惠貸款(軟貸款)和技術援助贈款。

1985年在曼谷舉行的亞洲開發銀行第三者8次年會

  組織機構 ①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成員國和地區委派1名理事和副理事組成,每年開會一次。②執行董事會。為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由12名董事組成,其中8名為區內代表,4名為區外代表,執行董事會根據理事會的授權負責開展業務,決定貸款、借款和技術援助等事項。③行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兼任董事會主席,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主持銀行的日常工作。

  主要業務 向成員國(地區)政府及其所屬機構、境內公私企業以及與發展本地區有關的國際性或地區性組織提供長期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分為普通貸款和特別基金貸款兩種,普通貸款期限為12~25年,特別基金貸款期限為25~30年,有的長達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