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傢體育機構和社會體育組織制定並實施的各種規章、條例、制度和辦法的總稱。

  體育制度是在體育發展成為一項獨立事業的過程中逐步建立起來的。社會制度不同,體育制度也不相同。

  中國現行的體育制度,是從發展社會主義體育事業出發而建立的。為瞭在國傢統一領導下,發揮各有關社會團體的力量,共同發展人民的體育事業,在組織制度上採取瞭政府機構與群眾團體既有聯繫又有分工的辦法。在政府機構中負責全國體育工作作的部門采用瞭委員會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其成員既有政府機構中的教育部、衛生部等有關部的負責人,也有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有關的群眾團體的負責人。縣以上各級政府都設有體育運動委員會。除政府機構外,全國的群眾性體育組織為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各省、市、自治區都有體育分會。各項運動的全國協會都是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1980年又成立瞭全國性學術組織中國體育科學學會(系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負責組織和管理體育科學的學術研究。

  1949年以來,陸續制定的帶有法規性質的制度和條例有:《國傢體育鍛煉標準》、《關於在政府機關中開展工間操和其他體育運動的通知》、運動員技術等級制度、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教練員技術等級制度、體育運動競賽制度等;1979年國傢體委和教育部又聯合頒佈瞭各級學校體育工作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