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明清時期奏疏文種名稱之一。明初規定凡臣民言事於皇帝均用奏本。永樂年間增設題本後規定奏本隻用於官員的私事,如官員到任、升轉、加級、記錄、寬免、降罰,或降革留任,或特荷賞賚謝恩,或代所屬官員謝恩等。奏本不用印。清代沿用明制,但鑒於明代百官軍民章奏過繁,文字冗長,規定奏本隻限於各部院衙門的堂官及各地的總督、巡撫、將軍、都統等高級官員使用,下級官員及軍民人等俱不準入奏,違者懲處,文字則不得超過 300字。當時官員對於公私事務不易區分,因而奏本也有用於公務的,致致使題、奏使用十分混亂,所以乾隆十三年(1748)便下令廢除奏本,但實際上仍有官員使用。

  奏本格式,據明《萬歷會典》卷七十六載:“奏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四格,抬頭二字,平寫二十二字。頭行衙門官銜,或生儒吏典軍民灶匠籍貫姓名。疏密俱作一行書寫,不限字數。‘右謹奏聞’四字,‘右’字平行,‘謹’字、‘奏’字各隔二字,‘聞’字過幅第一行抬頭。計紙字在‘右謹奏聞’前一行,與‘謹’字平行差小。年月下疏密同前。若有連名,挨次俱照六行書寫。”清代奏本格式與明代基本相同。奏本封面正上方寫一“奏”字,奏文首寫具奏者官銜姓名並所奏事由,再敘全案事由,最後以“謹具奏聞”或“右謹奏聞”結束,奏文之後用大寫數字寫明全文字數和紙張數,以防被人從中增刪篡改。奏本的文字雖要求用細體仿宋字,但清初奏本以楷書居多,且滿、漢文合璧。奏本要求用政論和敘事文體,文字須簡練、準確、通順。奏本一般還附有貼黃,以便皇帝閱覽。

  奏本處理程序和題本相同。在清代,凡官員的奏本,先送通政使司點驗,再由內閣票擬後呈皇帝裁定。批本處和內閣照皇帝裁定的票簽文字,用硃筆照錄於奏本封面上,然後送六科發抄施行。

  現存於世的奏本,明代的寥寥無幾,清代的尚有千餘件,主要屬順治、康熙、雍正、乾隆朝,少數屬嘉慶、道光、咸豐朝。其內容除官員升遷調補及謝恩、慶賀等私事外,大量是奏報軍情政務,條陳征戰策略,奏銷兵馬錢糧及密參貪官民隱等事務的,故史料價值較高。清代奏本現主要存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