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部長會議1980年 4月 4日批準頒佈的檔案法規。此前曾於1941年和1958年頒佈過兩個同名法規 (見蘇聯檔案事業)。條例分序言、總則、國傢檔案全宗 的成分、國傢檔案全宗的管理、國傢檔案全宗檔的利用 5部分,共27條,附有蘇聯中央國傢檔案館和受國傢委託設永久性檔案館保管國傢檔案全宗檔的機關一覽表。

  序言指明建立蘇聯國傢檔案全宗的目的、意義以及國傢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責任。總則共7條,規定蘇聯國傢檔案全宗的定義義,對貴重檔案建立副本制度以及國傢檔案全宗的文件按全宗、匯集和保管單位進行保管和統計的原則,蘇聯國傢檔案機關的系統和職責及檔案館的性質,國傢檔案全宗文件的挑選、保護和利用原則。國傢檔案全宗的成分共3 條,規定國傢檔案全宗內文件的構成、種類和范圍。國傢檔案全宗的管理共12條,規定國傢檔案全宗的文件由各級檔案業務領導機關和各級各類檔案館分級掌管;確定各類文件在機關檔案室的保存年限及向檔案館移交的制度,規定國傢檔案全宗文件3種意義(全蘇意義、共和國意義、地方意義) 的劃分及其確定權以及文件統 計、鑒定和存 毀的權限和辦法。國傢檔案全宗文件的利用共5 條,規定各級檔案館開放檔案的目的、辦法、形式和利用規則。該條例是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並吸收瞭檔案學研究的最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