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指通過作者的創作活動產生的具有文學、藝術或科學性質而以一定物質形式表現出來的一切智力成果。在版權法中,稱為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根據大多數國傢的版權法和主要國際版權公約的規定,可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小說、詩詞、散文、論文、速記記錄、數位遊戲等文字作品;講課、演說、佈道等口語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音樂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默劇和舞蹈藝術作品、繪畫、書法、版畫、雕塑、雕刻等美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 建築藝術作品;攝影藝術作品;電影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築、科學技術有關的示意圖、地圖、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在一些發展中國傢,流傳於一個部落、一個社會群體、一個地區或一個民族內部未以物質形式固定下來的民間傳說、民間歌舞、婚喪禮儀也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在某些國傢,電子計算機軟件,也被作為作品受版權法保護。

  按照大多數國傢版權法的要求,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具備兩個條件:①獨創性,作品必須是作者自己的創作,而非抄襲:②可復制性,作品必須以一定的物質形式表現出來,並能以某種物質形式進行復制和傳播。

  因作品形成的情況不同,各國的版權法一般還列舉出若幹類版權歸屬具有特殊性的作品:

  合作作品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作者共同創作的作品為合作作品。根據版權法的基本原則和大多數國傢的慣例,如無相反協議,合作作品的版權由合作作者共有,版權的行使和因他人使用作品所得報酬的分配,由合作者協商解決。但是合作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其版權一般由創作該部分作品的作者保留和單獨行使。

  編輯作品 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特定的方式,將多種作品進行整理、編排而形成的作品,如報紙、期刊、百科全書、文集等。一般國傢的版權法規定,編輯作品作為一個整體,其版權歸編輯者或出版者所有,但編輯者或出版者行使版權時,不得損害編輯作品中各個作品的版權。

  委托作品 作者根據委托合同為他人創作的作品。作者按委托人的要求創作某一具體作品,委托人按合同雙方同意的標準和條件向作者支付報酬。英、美等國的版權法規定,如果合同雙方沒有相反的規定,委托作品的版權歸委托人所有。在法國、聯邦德國等國,版權法規定委托作品版權亦歸創作作品的作者所有,但實際上委托人一般通過合同獲得作品的專有使用權。菲律賓等國的版權法允許委托人與作者共同享有委托作品的版權。蘇聯等國的版權法規定,委托作品的版權歸作者,委托人僅僅有權在與作者簽的合同所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作品。

  職務作品 領薪作者作為本職工作或工作任務創作的作品。在資本主義國傢,職務作品主要指雇員作者依雇用合同在受雇期間所創作的作品,簡稱雇傭作品。英、美等國的版權規定,此類作品的版權歸雇主,或根據雇用合同轉讓雇主,法國、蘇聯等國版權法規定,此類作品的版權歸作者,雇主或作者所在的法人組織僅僅有權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圍內使用版權中的部分財產權利。在中國,根據慣例,職務作品,以機關、學校、研究所等單位名義發表,版權歸單位; 以作者個人名義發表,版權歸作者個人,但作者所在單位為履行本單位的職能有權使用,可不征求同意和支付報酬。

  演繹作品 對一部已有作品進行翻譯、改編、整理而產生的作品。演繹作品是與原作相對而言的,如將一部小說改編成一個劇本,一部中文原著翻譯成英文本,一首用一種樂器演奏的古典樂曲整理成用多種樂器演奏的通俗樂曲,後者便是前者的演繹作品。各國版權立法和國際版權公約規定,演繹作品應得到與原作同等的版權保護,但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行使版權,不得損害原作版權所有者的權利。如將一部翻譯小說改編成電影,不僅要譯者授權,而且要小說作者授權,並分別支付報酬。

  此外,還有多個作者合作創作、但版權屬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法人作品”和“集體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