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者與作( 譯 )者之間為建立、變更或解除約稿、創作(譯)稿關係而訂立的協議,也叫約稿契約。

  約稿合同是以合同形式制約出版者和作者相互關係的一種規範。它維護作者和出版者雙方的權益,保證編輯工作計畫的執行,並有利於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1952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總署《關於國營出版社編輯機構及工作制度的規定》中指出:“根據選題計畫向著作人約稿,應訂立合同。其主要內容包括原稿字數、交稿日期、稿酬數目等項,……”。220世紀50年代初期至60年代中期,全國各出版單位曾經執行過這一制度。“文化大革命”時期被廢止;1979年以後,又逐步恢復。

  出版者向作(譯)者約稿,作(譯)者承諾創作(譯)稿,雙方就產生瞭各自的權利、義務。為瞭完成書稿的編輯出版任務,需要將出版者和作(譯)者雙方共同協商同意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下來,形成契約,以昭信守。約稿合同的內容:①創作(譯)稿的名稱;②稿件的字數(或幅數〈畫〉、首數〈樂譜〉等),稿件應達到的水平;③交稿的期限和地點;④對違約的責任和罰金數額;⑤稿酬標準或數額,等等。這些條款事前規定得具體、明確,就可以免去事後可能產生的糾紛。

  在簽訂約稿合同前,應考察合同的有效性或無效性。合同的有效條件是:①主體合格;②主體有約稿或創作(譯)稿的合法權利;③標的合法;④內容合法;⑤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⑥程序合法。無效合同的確認條件是:①主體不合格,主要包括:非出版單位約稿,非公民承諾創作(譯)稿,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承諾創作(譯)稿;②內容不合法,主要包括:違反國傢根本原則的稿件,國傢明令禁止的稿件,當事人規避法律,損害瞭國傢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稿件;③無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