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制定的有關新聞工作的法律、法令、條例、決定、規則等法律檔的總稱。是新聞活動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在歷史上,新聞立法通常和出版立法聯繫在一起。英國於1529年起實行印刷出版特許制,出版業非經國王許可,不得開業。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封建特許制瓦解,又通過向報業征印花稅及制定津貼制度、煽動誹謗罪、國會禁令等控制報業。英國早在1644年即提出“出版自由”,到1868年才從法律上規定報導國會消息及批評國會不屬誹謗罪。1789年年,法國在《人權宣言》中也規定,“每個公民享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內,應對濫用自由負擔責任”。

  世界各國實行新聞法治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制定專門的新聞法或新聞出版法,或者除新聞法外,還制定有廣播法、電視法、大眾傳播法等。法國、意大利、聯邦德國、瑞典、芬蘭、澳大利亞、埃及、印度、泰國、馬來西亞、坦桑尼亞、塞內加爾、哥倫比亞、委內瑞拉等國,都有專門的新聞法。另一種是沒有專門的新聞法,而是在憲法、刑法、保密法等法律中設有適用於新聞、出版的法律條款,如刑法中的誹謗罪條款等。美、英、日等國傢均屬於這種情況。美國憲法第1號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出版自由的法律。因此沒有制定專門的新聞出版法,而引用其他法律和各種案例來管束新聞出版事業。

  各國新聞立法表現出兩種趨勢:①緩和趨勢,把事前檢查制、批準制、保證金制改為實行追懲制(見新聞檢查);②新聞約束倫理化,逐漸重視新聞界本身的道德自律的作用。

  無產階級堅持自由和法治的統一,也主張新聞立法。馬克思充分估價出版立法的意義,認為沒有關於出版的立法就是從法律領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認可。俄國十月革命勝利以後,由列寧簽署的出版法令指出:“在新的秩序確立之後,政府對報刊的各種幹預將被取消。到那時,報刊將按照這方面所規定的最廣泛、最進步的法律,在對法院負責的范圍內享有充分自由。”進入20世紀60年代以來,南斯拉夫、羅馬尼亞、捷克斯洛伐克、波蘭等國陸續制定瞭新聞法,對新聞事業實行法治。

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順天府因京華報館選錄外國報刊評論而奏請封禁該報館並監禁館主的奏章

  中國歷史上對言論控制極嚴。從秦代的“偶語棄市”、宋代的“謗訕棄市”,到清代的“文字獄”,制定瞭各種言禁、書禁和出版禁令。清末始有專門的新聞出版法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主要的新聞出版法有:《大清印刷物專律》(1906)、《大清報律》(1908)、北洋政府《報紙條例》(1914)、北洋政府《出版法》(1914)、北洋政府《管理新聞營業條例》(1925)、南京國民黨政府《出版法》(1930)及《修正戰時新聞檢查標準》(1940)、《軍事新聞發佈實施暫行辦法》(1948)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第49條規定:“保護報道真實新聞的自由。禁止利用新聞進行誹謗、破壞國傢人民的利益和煽動世界戰爭。”後來在歷屆憲法中規定瞭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權利。這些都是新聞、出版方面的重要法律條文。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第102條關於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的規定、第138條關於誣陷罪和第145條關於誹謗罪的規定,以及第146條關於報復陷害罪的規定,都是能適用新聞領域的法律條文。

  

參考書目

 《各國新聞出版法選輯》,人民日報出版社,北京,1981。

 呂光、潘賢模:《中國新聞法概論》,正中書局,臺北,1973。

 張宗棟:《新聞傳播法規》,三民書局,臺北,1983。

 《各國廣播電視法選輯》,群眾出版社,北京,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