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地方出版管理機構幾經變動。建國初期,大行政區設新聞出版局或出版局,省、直轄市設新聞出版處(室)。1954年,出版總署撤銷,文化部設出版事業管理局管理全國出版工作。為使中央和地方在出版行政管理上劃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設出版處,管理本省出版行政業務。1973年,國務院批準成立國傢出版事業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陸續設立出版局。1982年,國傢出版事業管理局與文化部合併,除上海、天津、廣西仍保留出版局外,大部分省、自治治區出版局與文化廳(局) 合並。稍後,為加強出版管理的需要,湖南、湖北、廣東先後恢復瞭出版局。有12個省建立瞭出版總社,河北省建立瞭出版發行總公司,有的省由省政府授權人民出版社代行出版行政管理。1986年,國務院批準恢復國傢出版局為國務院直屬局,大部分省、自治區又開始陸續恢復出版局。1987年1月國務院決定成立新聞出版署後,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均設立地方新聞出版局,由各地新聞出版局管理本地區出版工作。省一級負責管理出版事業機構的職能,主要是:宣傳、執行黨和國傢有關出版工作的政策法令,並督促、檢查所屬出版單位貫徹執行;根據國傢有關出版法規制訂實施細則;制訂本地區出版事業的發展規劃;管理本地區書刊的出版、印刷、發行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圖書市場,查處非法出版活動;負責審理本地區的版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