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書刊的作者、編輯者、出版者以及其他版本情況所作的簡要記載,也稱版本記錄,一般印在扉頁背面或封底上。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頒佈的《關於圖書版本記錄的規定》中,規定版權頁應記載:書名、作者姓名、出版印刷發行者的名稱、地址、版次、印數、出版年月、開本、定價等項目。版權頁的作用是便於人們查考圖書的版本源流和出版情況,有助於保障作者和出版者的權益。版權頁是在印刷術發明和圖書成為商品以後才出現的,其內容也由簡而繁。在中國的宋代(10~13世紀紀),雕版印刷已很發展。當時刻印的圖書,往往在目錄後或卷末印有撰校人姓氏、刻印坊名和不許翻版等字樣,通稱“牌記”,已具有版權頁的萌芽形式。其後較長期內,雖無官方法令規定,但圖書印有這種牌記已成為通例。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專律》規定出版物應向政府註冊,並印明印刷人姓名及印刷所地址等項目。1937年的《中華民國出版法》規定:“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應於其末幅記載著作人、發行人之姓名住所,發行年月日,發行所印刷所之名稱及所在地。”對版權頁的內容和位置規定得比過去的法令更具體。當時,有的圖書版權頁還印上“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字樣,以強調版權保護的作用。日本於1722年為取締猥褻圖書新頒法令,即有出版圖書要刊印作者姓名和其他有關事項的條文,為日本圖書之有版權頁的由來。在歐洲,15世紀末意大利已出現將書名和作者姓名印在圖書首頁的做法。1710年英國女王安妮頒佈的版權法令(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版權法),正式規定出版圖書必須登記註冊。其後丹麥(1741)、法國(1793)和其他一些國傢,也相繼制訂類似的版權法令。美國1909年的版權法令,還規定公開出版的圖書應印上版權符號┘。這一作法後來為1952年在日內瓦簽訂的《世界版權公約》所沿用。該公約規定參約國作者的著作,應於醒目處印有版權符號┘以及版權所有人姓氏和初版年份,才能在其他參約國享有版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