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它是在犯罪集團或共同犯罪中危害性最大的犯罪分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規定,包括以下兩種情況:①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在刑法理論上將其稱為組織犯。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這種主犯是指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體包括犯罪集團的骨幹分子,在某些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中國《刑法》規定的聚眾犯罪有3種:①全部具有可罰性的聚眾犯罪,即凡是參與聚眾犯罪活動的人均可構成犯罪,例如組織越獄罪;②部分具有可罰性的聚眾犯罪,即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人中隻有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可以構成犯罪的聚眾犯罪,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③具有個別可罰性的聚眾犯罪,即隻有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的聚眾犯罪,例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在全部具有可罰性的聚眾犯罪和部分具有可罰性的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和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在具有個別可罰性的聚眾犯罪中,首要分子是該種犯罪的主體要件,其他參加者一律不構成犯罪,因而一般不存在主犯與從犯的區別。

  主犯的刑事責任,中國《刑法》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的處罰原則是分別加以規定的。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是指首要分子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在預謀犯罪的范圍內所犯的全部罪行。《刑法》第26條還規定,對於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這裡包括兩種情況:①對於具有全部可罰性的聚眾犯罪和部分可罰性的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按照其所組織、指揮、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②對於在集團犯罪和聚眾犯罪之外的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其所組織、指揮、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