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約定將爭議提交由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處理,由仲裁員審理後作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解決爭議的方式之一。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案件

  早在古羅羅馬時代,就有采用仲裁解決糾紛的做法。在英國,1697年仲裁第一次得到議會的正式承認,1889年頒佈瞭《仲裁法》。此後,其他一些國傢也先後制定瞭仲裁法規。20世紀以來,各國已普遍把仲裁作為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一種方法。1958年聯合國通過瞭《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197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瞭《仲裁規則》。1985年該機構主持制定瞭《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已被澳大利亞、加拿大、中國香港和美國的一些州采納為本國和本地區的法律。

  1949年10月以後,中國建立瞭國內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1983年國務院發佈《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確立瞭經濟合同仲裁制度。80年代中後期,又相繼建立瞭勞動爭議仲裁、技術合同仲裁、房地產仲裁、知識產權仲裁、農業承包合同仲裁等仲裁制度。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並公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中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用仲裁方式解決。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實行仲裁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①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或稱當事人自願原則。②獨立公正仲裁原則。③一裁終局原則。中國受理國內民商事糾紛的機構是各級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機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時,應提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其副本。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仲裁應當開庭進行和不公開進行。開庭時,當事人有權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仲裁庭作出裁決前,可以或應當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爭議未能調解或和解解決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請求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