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解放戰爭時期土地改革最主要的法規。1947年9月13日中國共產黨全國土地會議通過,同年10月10日頒佈施行。共16條,基本內容為:①規定“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為土地革命的基本原則。②規定沒收、徵收土地財產的對象和範圍,即沒收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廢除一切鄉村中在土地改革以前的債務,由鄉村農會接收地主的牲畜、農具、房屋、糧食及其他財產,並徵收富農的上述財產的多餘部分,分給缺乏這些財產的農民及其他貧民,並分給地主同同樣的一份。註意保護中農的利益。③規定分配土地財產的原則和方法,即按鄉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統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數量上抽多補少,質量上抽肥補瘦,使全鄉人民均獲得同等的土地,並歸各人所有,由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承認其自由經營、買賣及在特定條件下出租的權利。④確認保護工商業者的財產及其合法經營。⑤規定改革土地制度的執行機關和保證土地改革的措施,即土地改革的合法執行機關為鄉村農民大會、貧農團大會、區縣省級農民代表大會,對一切違抗、破壞土地改革的罪犯,組織人民法庭,予以審判及處分。

圖1 1947年頒佈的《中國土地法大綱》

圖2 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群眾宣傳《中國土地法大綱》

  《中國土地法大綱》體現瞭黨“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有步驟、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的土地改革的總路線和總政策,有力地推動瞭各解放區土地改革運動的蓬勃發展,為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提供瞭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