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作為宏觀經濟的管理者和經濟運行的調控者,通過綜合運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分配政策、社會保障制度等政策措施,對市場運行進行全面調控,彌補市場不足和矯正市場缺陷,以此推動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的行為。

  必然性 政府幹預是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的必然要求,是資源優化配置的必然結果。其存在的必然性是由市場機制和政府調節機制各自的功能特徵決定的。就市場機制而言,雖然它它在市場經濟運行中處於主體調節地位,在社會資源配置方面具有高效性,但它並不是萬能的,它在許多方面具有無法克服的內在功能性缺陷,即存在“市場失靈”。在經濟運行的調節中,有必要通過政府的“公共決策”彌補私人和企業的“個別決策”,克服和矯正市場本身的不足。

  主要內容 政府幹預市場的內容,主要分為3個層次:①政府對市場經濟運行的環境進行幹預。通過制定和維護市場規則,如頒佈“反壟斷法”、“公平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市場行為,保護自由競爭,防止市場壟斷,為市場經濟健康運行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②政府對市場經濟運行的過程進行幹預。通過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對市場運行過程的宏觀經濟變量進行調控,熨平經濟運行的波動,從而實現經濟均衡增長。③政府對市場經濟運行的結果進行幹預。市場運行結果主要產生兩個問題:一是收入分配的部分失衡;二是資源配置的部分失衡。政府為調節收入分配中的失衡,一般通過制定收入調節政策,防止收入分配的貧富過分懸殊,通常采取對高收入群體開征個人累進所得稅、對失業者和低於貧困線的公民提供救濟補助等社會福利措施,來緩解貧富差距的矛盾。政府調節資源配置中的失衡,主要是把市場不能辦或辦不好的,如科教事業、基礎設施和基礎研究、醫療保健事業等,由政府投資,從而達到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的目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經濟的幹預必須處理政府在經濟幹預中的功能定位。政府發揮經濟管理職能進行市場幹預,並不是完全替代市場,而是更有效地發揮市場的功能,這是政府幹預市場的基本出發點和立足點。為此,有必要明確政府和市場的行為邊界,嚴格界定政府和市場的職能范圍,並用法律、法規加以制約,以此實現政府與市場的優勢互補,共同促進市場的有效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