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調整水事關係的基本法律。1988年1月21日經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日由國傢主席明令公佈,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包括:總則;開發利用;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用水管理;防汛與抗洪;法律責任;附則等,共7章53條。

  宗旨 調整與水有關的各項社會經濟關係,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生活的需要。《水法》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傢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是以縱向關系為主體,即把國傢利益、全局利益放在首位,在服從國傢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調整橫向水事關系,保護社會成員依法分享水利的權益。

  原則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國傢重視保護水資源,采取保護自然植被,種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加強水污染防治等措施,保護和改善水質;國傢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

  內容 水資源開發利用 註重宏觀調控,強調綜合利用,體現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明確在服從防洪總體安排的前提下,兼顧上下遊、左右岸和地區之間的利益,兼顧與水有關的各項事業的發展,使水資源得以充分合理開發,並為國民經濟全面服務。為此,對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保護和支持鼓勵各項水資源的綜合利用事業,分別做瞭規定。為瞭使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得到切實的保護,妥善處理水事矛盾,規定:興建水工程,凡涉及有關地區和行業利益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向有關地區和部門征求意見,並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審批;對在工程建設中涉及的損害賠償和補償,也做瞭原則規定。

  水資源保護 註重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針對河道、航道設障嚴重的實際情況,對於在河道、航道內設障的一些主要問題,規定瞭具體明確的法律規范,並對違法行為制定瞭處罰規則。為瞭保護地下水,規定瞭對開采地下水的監督管理。在已經超采的地區,嚴格控制開采量。根據對河湖洲灘盲目圍墾所造成的種種危害,禁止圍湖造田;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對保護水工程和有關設施,禁止人為破壞,也做瞭相應規定。

  用水管理 水法對制定水的長期供求計劃、調蓄徑流和水量分配,做瞭明確規定。特別是規定瞭取水許可制度。這是國傢加強水政管理的基本措施。根據有償用水的原則,還規定瞭水費(見水利工程收費)和水資源費。水費和水資源費既是促進節約用水的經濟杠桿,又是保證水利養護維修保持良好狀態和發揮正常作用的重要措施。

  防汛和抗洪 明確瞭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的職權,以及全民的義務。對於防禦洪水方案的制定和實施,蓄滯洪區的土地利用,邊界防洪排澇糾紛等方面,也都做瞭原則規定。

  水管理體制 規定瞭國傢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這為國傢加強對水資源的管理,加強水政工作,提供瞭基本的法律依據。

  法律責任 ①依法調處水事糾紛,促進團結治水,對於處理地區之間的水事糾紛和單位之間、個人之間的水事糾紛,規定瞭基本原則和基本程序,並規定瞭調處機關的臨時處置權,以達到防止激化,合理調處的目的。②根據水事法律關系綜合性和復雜性的特點,分別規定瞭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水法》規定的法律責任與現行民法、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相輔相成,緊密聯系,體現瞭法律之間的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