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英國及其他一些國傢進行的一種大規模的城市建設活動。

  英國新城建設 1946年8月英國議會通過《新城法》,決定建設一系列新城,以疏散倫敦等大城市過分集中的工業和人口。並決定成立新城開發公司,規定新城的開發、選址、經費、人口規模、用地等的全面規劃工作都屬開發公司職權。到1981年,英國按規劃建成瞭34座新城。其中,在英格蘭的有愛克裏夫、貝雪爾頓、哈洛、哈特菲菲爾德、米爾頓·凱恩斯、雷迪奇、倫康、斯蒂文乃奇等23座;在蘇格蘭的有坎伯諾爾德、利文斯頓等5座;在威爾士的有昆佈蘭等2座;在北愛爾蘭的有安特裡姆、巴利米納等4座。

  英國的新城建設經過30多年的實踐,一般把新城分為三代。1946年《新城法》確定建設的新城稱為第一代新城,始建於40年代後半期,其中8座在倫敦附近,貫徹瞭1944年制定的大倫敦規劃疏散人口的意圖;1955~1966年間確定建設的稱為第二代新城,當時通過在一些地區的戰略地點建設新城,以促進區域經濟的平衡發展。60年代後期以來確定建設的稱為第三代,更明確地把新城既作為大城市過剩人口的疏散點,又作為區域的經濟發展中心。其中有些新城實際上是原有城鎮的擴建。應該說明的是,對英國新城建造期的劃分不很統一,也有劃為兩代或四代的。

  第一代新城(1946~1955) 規劃特點比較接近“田園城市”的概念。為瞭吸引市區居民移遷新城,比較重視綠化建設和環境質量;城市規模較小;城市作為一個社區,劃分成若幹鄰裡單位;各鄰裡單位的商業中心彼此有聯系;工業集中佈置在工業區,和居住區隔離;各個新城的建築風格比較統一,但仍各有特點。居住區人口密度較低,平均約為每公頃75人;居住區或鄰裡單位之間用綠帶或小公園隔開。公共中心有采用集中式步行區的如斯蒂文乃奇;有與車站毗鄰的如海默爾·亨普斯特德。有的中心設計成具有英國傳統農村風味,如克勞萊。以新城哈洛(見圖)為例,它位於倫敦以北37公裡,用地為540公頃,最初規劃為6萬人,設計從鄰裡單位入手,每個單位住3500~6000人,各有小學和商業中心,中學位於綠地中,並作為聯系各鄰裡單位的一個環節。第一代新城由於人口規模較小(2.5~6萬人)、密度過低,工作崗位不足,一般認為缺乏城市氣氛。

  第二代新城(1955~1966) 以坎伯諾爾德為代表,它是為瞭疏散格拉斯哥的人口而建設的。在規劃上不用鄰裡單位的佈局形式,而是在道路系統中將幹道引入人流密集的中心地區,利用不同的標高實行人車分離;居住密度加大,全城平均人口密度為每公頃214人,中心地區為每公頃300人。住宅采用2層、4~5層乃至8~12層等多種類型,以容納較多的人口。

  第三代新城(1966年以後) 60年代後期,英國的國民收入增加,大城市舊區的居住質量有所改善,建設更富有吸引力和具有更高標準的新城,就成為第三代新城的任務。這代新城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米爾頓·凱恩斯。該城位於倫敦和伯明翰之間,汽車交通方便。為瞭便於吸引外來企業和技術,城市人口規模定得較大,為25萬人。預期25年建成。城市面積為89平方公裡。規劃上采取分散佈置工業和工作崗位的方法以求得便捷和經濟的效果。考慮到一些現代工業已經解決瞭污染環境的問題,因此將無害的小工廠安排在居住區內。為避免交通的集中,大專院校、醫療中心以及其他一些機構設置在城市的邊緣。為瞭分散市中心交通量,規劃瞭8個次中心;在靠近市中心地區建造密度較高的居住區。這種佈局形式可以分散交通集散點,減少長距離的交通流量,將交通負荷均勻地分散到各幹道上去。交通工具以公共汽車為主。行人過街采取立體交叉方式。在居住區的佈局結構上,將商店、學校等公共設施佈置在各區的邊緣,並與公共汽車站、地下人行橫道結合在一起。全市共有164個活動中心,按各地段的社會需求佈置各有特點的內容。城鎮的景觀設計力求具有田園城市特色。

  經驗 英國從第一代到第三代新城的投資結構不斷變化,第一代新城的基本建設絕大部分由國傢投資,到第三代新城絕大部分由私人負擔。對於耗資巨大的大規模新城建設來說,這種轉變是必然的趨勢。

  英國的新城建設,在不同程度上緩解瞭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倫敦和其他大城市住房短缺的壓力,提供瞭較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實現瞭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創造瞭由具有充分自主權的開發公司對新城統一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的經驗。這些都曾引起世界許多國傢的很大興趣。但是,新城建設在減輕倫敦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膨脹的壓力方面的貢獻是有限的。

  其他國傢的新城建設 20世紀20年代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許多國傢都建設瞭大量新城。蘇聯為瞭實現生產力和人口有計劃的重新分佈,到1982年為止,由國傢投資共興建瞭1238座新城,其中80%是工業城市,大多數新城的人口規模在5萬人以下。美國進行大規模的新城建設是從60年代後期開始的,其類型有:大城市周圍的衛星城鎮,遠離大城市、完全獨立的新城,大城市市區內改建或新建的住宅區(被稱為城中之城)等;新城主要由私人企業進行開發和建設。法國決定從1970年起在全國建設九座新城,以疏散大城市人口,其中巴黎周圍的5座已基本建成。日本建設新城的主要目的是在大城市郊區開辟居住地區,以解決大城市裡的住房問題;從50年代後期到1982年已經建成和基本建成的人口在5萬以上、占地500公頃以上的新城有20多座,其中多數是依附於母城市的住宅城市,少數是設有工業的新城,還有兩座是科學和大學城。在發展中國傢,有的國傢規劃和建設大型新城市作為新的首都,如巴西;有的國傢建設新城作為區域發展中心,以減輕流入大城市的人口壓力,並為由農村居民向城市遷徙提供有吸引力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如委內瑞拉;有的國傢則在不發達地區建設新城,引進工業和其他設施,以調整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狀態,如馬來西亞。總的說來,無論是在發達國傢,或者是在發展中國傢,新城建設是一項巨大的實驗,各國都在進一步探索有利於實現其社會、經濟目標的建設新城的政策和規劃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