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為管理農作物品種的審定和種子的鑒定、檢驗、檢疫、生產、加工、貯藏和經營等而制訂的法規。目的在於保證農業生產用種的品質和發展種子的生產、貿易,使育種工作者以及種子的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在法律上受到保護。

  近代種子法規萌芽於19世紀。1816年瑞士伯爾尼市頒佈瞭世界上第一個禁止出售摻雜種子的法令。1869年英國議會通過瞭不準出售喪失生命力和含雜草率高的種子的法令。1939年美國制訂瞭“聯邦種子法”,對種子生產、分級、包包裝、標簽和質量檢驗等都作出規定。此後許多國傢先後制訂瞭種子法。中國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先後由國傢頒佈過一系列有關種子工作的規定,正式的種子法尚待制訂。

  各國的種子法不盡相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總則;法令及有關規章;目的和范圍;定義與術語;機構與職責;種子質量控制;種子生產;種子經營;種子法的實施與執行;種子進出口;違法與獎懲等章則。同時還附有保證種子法實施和執行的種子分級標準,種子檢驗規程,原(良)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品種保護,品種鑒定,種子的貯藏、包裝、標簽和密封等規章、條例和辦法。一般須經國傢立法機構批準,並授權執法機構管理、檢查、實施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