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漁業專屬水域執行漁政任務的船舶,又稱漁業保護船。主要用於漁場巡視並監督、檢查漁船執行國傢漁業法規的情況,保護水產資源和水域環境,制止酷漁濫捕、違法排放油類、廢棄物及其他有害物質,維護漁場生產秩序,處理漁業生產糾紛;也用於監督、檢查國際漁業協定的執行情況,維護本國的漁業權益。有的漁政船兼負漁業生產指揮、發佈漁情和氣象通報以及海上醫療、海難救助等任務。

  類型 一般按大小分為3類:大大型的總噸數在千噸以上,中型的數百噸,小型的隻有幾噸至幾十噸。大、中型一般用於外海漁場,小型用於近海或內陸江、河、湖泊和水庫漁業。

  性能 為適應監督、檢查並在必要時追捕、扣留違章漁船的需要,漁政船的航速較高,大中型通常為14~20節,小型有的達20餘節;穩性和適航性也高於或相當於漁船。為瞭便於在漁船密集的漁場中巡航和在水上與漁船相靠,操縱性能較好,幹舷較低。

  設備 一般包括遠距離攝影、錄象、錄音設備和測量水質、檢查漁具並能記錄違章漁船確切位置和航跡的專用儀器、設備和工具。夜間執行任務時需用照明彈和大功率探照燈,對付暴力威脅或抗拒漁政檢查的輕武器以及比較先進、齊全的導航設備。大中型漁政船配有電臺、雷達、無線電測向儀、音響探測儀、掃描聲納、衛星導航、通訊設備等。有的船還配有高速小艇和直升飛機。

  近年來,世界各主要漁業國傢漁政船的發展趨勢是監測設備更加先進,遠洋和外海漁政船更加大型、多功能、多用途化,並多配有高速小艇;近海和內陸水域的漁政船則趨向小型、高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