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的綜合性的保護海洋環境和資源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於1982年8月23日通過,自1983年3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系根據中國的環境保護政策和海洋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的。其立法原則有下列三條:①加強海洋環境保護,促進海洋資源、能源和空間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發展經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活與健康;②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採取統一協調,分工負責,,分級管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保護海洋環境;③根據中國國情,充分考慮到國際上已頒發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共8章48條,主要內容包括:第一章,總則,規定制定本法的目的,適用范圍,國傢和地方有關部門對海洋管理的分工。第二章,防止海岸工程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海岸工程主要是指在海岸建造港口、油碼頭、興建入海河口水利工程、圍海造地或其他圍海工程等。第三章,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對海洋環境的污染。主要指爆破勘探、鉆井、試油、輸油等。第四章,防止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主要指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在海岸灘塗設置廢棄物堆放處理場等。第五章,防止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第六章,防止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第七章,法律責任規定對違法行為要追究賠償責任或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第八章,附則,除對本法用語進行註釋外,並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市,可根據本部門、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