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人類學傢和法學傢。生於巴塞爾。曾在巴塞爾、柏林、牛津、劍橋、巴黎等大學學習法律和法學史。1842年被聘為巴塞爾大學羅馬法教授,於1844年辭職。以後又任巴塞爾刑事法庭法官,直到1877年為止。

  巴霍芬的名著是《母權論:根據古代世界的宗教和法權本質對古代世界的婦女統治的研究》(1861)。此外,他還著有《古信劄,特別是對最古的親屬關係概念的瞭解》(1880~1886),以及一些研究古羅馬法和古希臘文化的著作。正如F.恩恩格斯所指出的,巴霍芬《母權論》的發表,標志著傢庭史研究的開端,他是認定在原始社會早期人們曾生活在無限制的亂交狀態中的第一個人;在這種社會裡,不可能建立父系制度,隻有通過母親來追認後裔,因而存在著母親在社會中起支配作用、女性占統治地位的母權制時代。但是,巴霍芬還沒有能明確地表述這些恩格斯從他的著作中所引伸出來的正確論點,卻認為由於宗教觀念的發展,才有瞭傢庭和法制的發展,從而陷入瞭神秘主義困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