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一時期內個人、社會群體對商品和勞務所期望達到的或政府部門計畫達到的居民消費程度。包括個人購買專案、集體消費、由公用事業和政府提供的商品和勞務。生活標準和生活水準不同,後者指實際達到的消費標準和生活程度,而生活標準則是指個人追求的或政府在制訂計畫中規定達到的國民生活狀況。生活標準與可支配的收入有區別,它還包括某些能增進身心健康、又非個人所能直接控制的項目,如由公共事業所提供的勞務和環境品質。個人所期望達到的消費標準,往往受同等收入水準的人們消費模式的影響響,因此生活標準會隨著收入的改變而改變。在現代開放性的產業社會裡,各階層的傢庭及其成員往往把比自己更高階層的生活水平作為自己的生活標準。在評估一個國傢和一個大型社會群體的生活標準時,一般要把一些衡量實際消費水平的平均值和圍繞該平均值的離中趨勢加以區分。如某一國傢消費水平的平均值逐年有所提高,但若與此同時富者愈富、貧者愈貧,就不能說整個群體的生活都提高瞭。比較各階層離中趨勢的生活標準,常用的指標除貨幣收入外,還包括食物(如蛋白質)的消費指數、預期壽命及能提供基本舒適環境(如安全、供水)的狀況。不同國傢與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和文化背景不同,所確立的衡量生活標準的指標亦有差異。為保障國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不少國傢都制訂瞭國傢的或不同社區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標準,也有的國傢和地區制定瞭居民最高限度生活標準和適中的生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