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漢末期思想傢。字公理,山陽高平(今山東鄒縣)人。博學,善文辭,敢於諷刺時政,批評傳統思想,時人稱為“狂”。官尚書郎,曾參與丞相曹操主持的軍務。著有《昌言》34篇,已散佚,部分保存於《後漢書·仲長統傳》、《群書治要》以及《齊民要術》等書中。

  仲長統在政治思想方面,與當時流行的神權政治理論相對立,提出人事為本,天道為末,國傢興亡和社會治亂取決於“人事”,而不在於“天道”,主張廢除三公(太尉、司徒、司空)聯合執政體制,恢復西西漢時實行的丞相執政制度,認為“任一人則政專,任數人則相倚。政專則和諧,相倚則違戾”。他對於外戚擅權尤加譴責,提出人君不可與掌權的大臣結為婚姻關系,已經結為婚姻關系者,就不要任用他掌權執政。

  仲長統在法制問題上有以下主要觀點:①因時勢決定法律,繁簡寬猛相濟。他雖然持儒傢“德主刑輔”觀點,強調德教是“人君之常任”,而“刑罰為之佐助”;但並不反對使用重刑。他主張“繁簡唯時,寬猛相濟”,當“奸宄成群”,非嚴刑峻法不足以“破其黨”時,則必須使用重刑。法律之繁簡、輕重應當根據形勢的需要而變化。②“治”、“亂”在於用法者。他認為,國傢“治”、“亂”,不在於“法制”的不同,而在於統治者執行“法制”的好壞。“君子用法制而至於化,小人用法制而至於亂。均是一法制也,或以之化,或以之亂,行之不同也”。③恢復肉刑有利於懲罰“中罪”。西漢文帝十三年(前 167)下詔廢肉刑,以髡、笞代替黥、劓、刖。此後,時有人提出恢復肉刑,東漢末期甚至開展爭論。仲長統也主張恢復肉刑。他認為在死刑和髡、笞刑之間增設肉刑,有利於懲罰“中罪”。因為對“中罪”殺之則太重,髡之則太輕,如果沒有與“中罪”相適應的肉刑,必然造成執法上的混亂,使刑罰“輕重無品”,罪與罰“名實不相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