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係的內容之一,與權利相對應。指法律規定的對法律關係主體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法律義務同基於道德、宗教教義或其他社會規範產生的義務不同,它是根據國傢制定的法律規範產生,並以國傢強制力保障其履行的。

  法律上的義務與權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繫。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在某些法律關係中,每一個法律關係的參加者都可能同時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為自己所有的的權利,同時有付給貨款的義務;出賣人則有把一定物品轉移給買受人的義務,同時享有取得貨款的權利。也有一些法律關系,一定的主體享受權利,而由一切人承擔義務。例如在所有權關系中,一切人都承擔不妨礙某一權利主體占有、使用或支配歸他所有的財產的義務。在特定的場合,一種行為可以同時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例如法律授予國傢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就其與公民的關系來說,是行使權利;就其與國傢的關系來說,又是履行義務。

  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對公民的義務進行不同分類,通常分為:①政治生活的義務和一般民事關系的義務。如交納捐稅、服兵役,是政治生活的法律義務;撫養子女、履行債務,是一般的民事法律義務。②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積極義務即必須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納稅、撫養的義務;消極義務即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不得侵入他人住宅的義務。③絕對義務與相對義務。絕對義務,又稱對世義務,指對一般人承擔的義務,例如不得侵害法律所保護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權利。相對義務,又稱對人義務,指對特定人承擔的義務,如債務人隻對債權人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④第一義務與第二義務。這一區別的標準與權利中的原權利與派生權利(又稱救濟權)的劃分相當。第一義務對應原權利而存在,即不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第二義務對應派生權利而發生,即由於侵害他人權利而發生的義務(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