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主要法典。宋初沿用五代時後周的《顯德刑統》(見五代法規),後因其“科條繁浩,或有未明”,詔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等人重新編定,於建隆四年(963)七月撰成,刊板印刷,頒行全國,即《宋刑統》。全書連目錄31卷,分213門,內有律12篇,502條,令格式敕177條,起請32條,以及律疏。

  《宋刑統》是就《顯德刑統》稍加修改而成,其在形式、編排上所作的修改有以下兩點:①從《顯德刑統》中刪除令式宣敕109條,增入制敕 15條條及臣等起請32條,又把律內餘條準此條款共44條集中起來,附在名例的後面。②《顯德刑統》中的律疏不是唐律疏的全文,中有節略,《宋刑統》將律疏全部恢復。竇儀等又從刪除的令式宣敕和後來繼續發佈的敕令中選出仍需行用的 106條,編成4卷,名曰新編敕,與刑統並行。

  在內容上所作的修改有以下幾點:①變更瞭刑罰制度。《宋刑統》雖然沿用唐代的五刑制度,但除死刑外,對每一種刑都增設瞭臀杖或脊杖作為附加刑。它以臣等起請的方式規定:笞十、二十決臀杖七,笞三十、四十決臀杖八,笞五十決臀杖十;杖六十決臀杖十三,杖七十決臀杖十五,杖八十決臀杖十七,杖九十決臀杖十八,杖一百決臀杖二十;徒一年決脊杖十三,徒一年半決脊杖十五,徒二年決脊杖十七,徒二年半決脊杖十八,徒三年決脊杖二十;流二千裡決脊杖十七、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裡決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三千裡決脊杖二十、配役一年,加役流決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徒刑先役後決,流刑先杖後役,是其執行程序上的不同之處。②增設瞭新的條目。如《宋刑統》卷12增加瞭“戶絕資產”條。此條采自唐之《喪葬令》。該令規定:“諸身喪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財,並令近親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餘財並與女,無女均入以次近親,無親戚者官為檢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宋刑統》則刪去“部曲、客女、奴婢”字樣,這說明時部曲等已不能出賣,反映瞭部曲、客女、奴婢身份地位的提高。③刪去一些不必要或過時的文字。如《唐律疏議》每篇之首都有一段歷史淵源的敘述,《宋刑統》則概行刪去。又如衛禁律“宮門等冒名守衛”條,刪去“若朱雀等門”。朱雀門是唐代皇城的宮門,故刪去。此外,還由於避諱改動瞭一些文字,如為瞭避宋翼祖趙敬之諱,改“大不敬”為“大不恭”等。《宋刑統》雖是宋代的主要法典,但由於當時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異常尖銳,政治經濟不斷發生變化,宋王朝多用皇帝隨時頒佈的敕令作為斷罪處刑的依據。但清沈傢本指出:“《刑統》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後雖用編敕之時多,而終以《刑統》為本”(《沈寄簃先生遺書》)。該書原刊本早已失傳,現在通行的是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國務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