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即生命刑,是世界各國最古老的刑罰之一(見死)。

  死刑的存廢 資產階級為瞭同封建專制作鬥爭,曾主張廢除死刑的適用。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死刑的存廢問題一直是刑罰學上爭論的焦點之一。反對死刑的觀點有:①剝奪人的生命,殘酷不合人道。②沒有程度的差別,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③刑法禁止殺人,又置死刑,於法理不符。④判決倘有錯誤,死者不能複生。⑤未必能收到一般預防效果。。⑥如果認為死刑可以把罪大惡極的犯罪人摒棄於社會之外,則無期徒刑就能起到這種作用。⑦執行死刑結果,使被害人無法取得損害賠償。主張保留死刑的觀點有:①死刑是鏟除絕無希望的社會敵人的唯一方法。②再也沒有一種刑罰比死刑更帶有儆戒性。③隻要判得恰當,不僅不是滅絕人道主義,反會使社會得到滿足,覺得安全有保障。④死刑是擺脫那些和社會不斷抗敵的人的唯一方法。

  盡管資產階級學者關於廢除死刑的呼聲比較高,當代資本主義國傢的刑事立法中也程度不同地限制瞭死刑的適用范圍,少數國傢如英國、挪威、瑞典、荷蘭、瑞士和聯邦德國等國廢除瞭死刑,但是大多數國傢並沒有廢除死刑。

  蘇聯在刑事立法方面也曾經數度廢除死刑的規定,但又幾經恢復,最終仍然予以保留。1960年通過的《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保留瞭判處死刑的條款24條。其後,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通過一些法令,擴大瞭死刑適用的范圍。

  中國在刑事立法中保留瞭死刑,但死刑隻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同時保留瞭中國獨創的“死緩”制度。

  死緩 即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的簡稱。適用於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進行瞭鎮壓反革命運動,為瞭實現嚴肅與謹慎相結合、分化瓦解反革命勢力、保存勞動力以利於國傢建設事業的原則,中共中央於1950~1951年決定,在共產黨內,在人民解放軍內,在人民政府系統內,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內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應判有期或無期徒刑、或予管制監視者外,凡應殺分子,隻殺有血債者,有引起群眾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強奸許多婦女、掠奪許多財產者,以及最嚴重地損害國傢利益者;其餘一律采取判處死緩的政策。其後,死緩政策也適用於其他應判死刑而又不必立即執行的反革命犯和刑事犯。1979年,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又明確規定成為法律制度。對於被判死緩的罪犯,緩期2年以後,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對於確有悔改表現的,減為無期徒刑;對於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被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準,執行死刑。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1951年殺害林祥謙烈士的劊子手被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