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先秦諸子百傢中主張“以法治國”的一個學派。法傢很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對法學也最有研究,深入到瞭法理學的領域,並提出瞭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論和方法,為建立統一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國傢提供瞭理論根據。法傢在法學上的造詣,對促進中國古代法學的發展作出瞭重要貢獻。在同時期的中、外法律思想或法理學史上,都是不可多得的。另一方面,法傢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他們把法律的作用誇大到可以決定一切的高度,錯誤地認為隻要加重輕罪的刑罰即能“以刑去刑”,,忽視甚至完全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

  法傢的代表人物多系當時著名的政治傢、思想傢或軍事傢。春秋時期的管仲是法傢的先驅。戰國初期的李悝、吳起,戰國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戰國末期的韓非、李斯,是法傢的主要代表。學術界一般稱戰國中期以前的法傢為前期法傢,戰國末期的法傢為後期法傢。法傢的主要代表都有本人或其後學所寫的著作,但多已失傳。保存下來比較完整的有《商君書》、《韓非子》。此外,還有經後人纂輯的《慎子》、《申子》等殘篇和佚文。戰國中、後期托名管仲的《管子》一書中也有齊國法傢寫的不少篇章,其價值不亞於《商君書》與《韓非子》,都是研究法傢的基本著作。

   法傢的法律觀 法傢對法律的本質、起源、作用等基本理論問題都有自己獨到的見解:

  法律的本質 法傢所講的“法”在多數場合有其特定的含義,不同於一般所說的法律或法制。法傢認為“法”既是國傢制訂的人人都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就應該是客觀的、公平的。因此,他們往往把“法”比作度量衡,並從這一角度給“法”下過許多定義。如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者,國之權衡也”。這些定義都是強調“法”的客觀性和平等性,實質上反映瞭新興地主階級要求在法律面前和貴族平等的思想。所以西漢的司馬談在《論六傢要旨》中,把法傢思想的特點概括為“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因而和維護禮治、主張別親疏、殊貴賤的儒傢形成瞭鮮明的對照。

  法傢認為,當時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能授官予爵等主張是公平的,而維護貴族世襲特權的“禮”則是不公平的。因此,應當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來立法,也隻有這樣立的法才能稱“法”。由此可見,法傢所講的“法”,不是指一般的法律,而是指體現新興地主階級意志的法律。法傢講平等,也隻是替當時作為平民的新興地主階級向貴族爭平等。他們既不反對等級,也不反對特權,隻是反對各級貴族世襲這種特權。因此,法傢的“平等”即使在形式上也不同於後來資產階級提出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法傢把“法”說成是公平正直的,也是他們對法律本質的一種看法。他們認為法是為整個國傢利益服務的,它高於包括最高統治者在內的所有社會成員的個人利益。他們稱個人利益為“私”,整體利益為“公”,體現這種整體利益的“法”則為“公法”。“公”高於“私”,因而“法”也高於“私”,而且二者勢不兩立。他們認為“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堅決反對“君臣釋法任私”。

  法傢把體現新興地主階級意志的法看成是“公法”的觀點,在法理學上顯然已朝解決法律的本質問題前進瞭一步。但他們將本階級的利益說成是全社會的整體利益,這又遠遠背離瞭法律的真正本質。

  法律的起源 法傢認為法律同國傢一樣,都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人類社會在“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時候並沒有國傢和法律。後來由於人與人、族與族之間互相爭奪,為瞭“定分”(或“明分”)“止爭”(或“止暴”),需要“立禁”、“立官”、“立君”,才產生國傢與法律。法傢所謂“分”,即“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主要指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財產所有權。他們這種法律起源論不但完全排除瞭殷周以來的天命神權思想,而且由於和“定分止爭”聯系瞭起來,也就初步觸及適應保護私有制需要的問題。他們並且指出國傢和法律是在突破“親親而愛私”的氏族組織的情況下產生的。

  在法傢的法律起源論中,法律的產生既然在於“立禁”和“止爭”,其本身也就具有強制性。他們甚至公開承認國傢和法律(指刑法)就是“內行刀鋸、外用甲兵”的暴力。但最後卻把國傢和法律的產生歸功於“賢者”、“智者”,不可能認識也不可能承認國傢與法律的階級性。

  法律的作用 法傢是先秦最重視法律作用的一個學派。他們認為法律的首要作用即“定分止爭”。慎到曾形象地說:“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商君書·定分》也指出,如果“名分未定”,堯、舜、禹、湯等“聖人”都會象快馬一樣去追逐;如果“名分已定”,則“貧盜不取”。這種觀點正是當時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財產私有觀念進一步發展的反映。法律的另一重要作用是“興功懼暴”。“興功”主要指“富國強兵”,是法傢為瞭取得兼並戰爭的勝利,實現全中國統一的迫切要求。“懼暴”主要指壓迫被統治者,使其不敢反抗。此外,法律還有“令人知事”即發佈行政命令的作用。對於君主來說,法律又是“上之所以一民使下”的重要工具。《管子·七臣七主》曾將以上作用概括為“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

  法傢推行法治的理論 “以法治國”的“法治”是法傢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與儒傢進行論爭的焦點。法傢是繼墨傢之後反對儒傢最有力的一個學派。法傢與儒傢在政治法律思想上的對立主要就表現為“法治”與“禮治”、“德治”、“人治”的對立。法傢的“法治”要求“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同維護貴族世襲特權的“禮治”是對立的。法傢主張“不務德而務法”,認為隻能“以力服人”,強調以國傢暴力為後盾的法律的作用,同“以德服人”的“德治”是對立的。法傢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把“人治”說成是統治者隨心所欲的“心治”或“身治”。《慎子·君人》說:“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奪與從君心出矣。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輕重,則是同功而殊賞,同罪而殊罰也,怨之所由生也。”《韓非子·用人》也說:“釋法術而任心治,堯不能正一國。”這些都是同“人治”對立的。

  為瞭反對“禮治”、“德治”、“人治”,替“法治”辯護,法傢提出瞭以下兩種理論:①“好利惡害”的人性論。法傢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就利避害”的本性。《管子·禁藏》說:“夫凡人之情,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商君書·錯法》也說:“人君(生)而有好惡,故民可治也。”正因“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故隻能用賞罰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義恩愛來進行統治。②“法與時轉則治”的歷史觀。法傢認為人類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法律和制度都必須隨著歷史的發展而相應變化,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商鞅在秦國主持變法,首先提出瞭“不法古、不修今”的口號,批駁守舊派“法古無過,循禮無邪”的觀點。韓非說:“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言必稱堯、舜,“欲以先王之政,治當世之民”的儒傢諷刺為“守株待兔”的蠢人。法傢這種歷史觀,是為變“禮治”為“法治”服務的。

  法傢推行法治的方法 其要點如下:

  “以法為本” 實行法治首先必須有“法”,而且必須“以法為本”。但立法者絕不可隨意立法,而應遵循以下原則:①必須“當時而立法”。即必須適應時代要求制訂獎勵耕戰、富國強兵的法令。②必須“因人情”,使“令順民心”。實質是指必須合乎好利惡害的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③必須考慮“人力之所能為”,“毋強不能”。否則“令於人之所不能為”則“其令廢”,“使於人之所不能為”則“其事敗”。因此,統治者不能貪得無厭,立禁太多。

  使法令成為人們言行的唯一標準 法令制訂以後,要想法令得以貫徹並為人人所遵守,就得使法令成為判斷是非功過、行賞施罰的唯一標準。為此,法傢要求:①立法之後,必須以成文的形式佈之於百姓,使“萬民皆知所避就”,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幹法官”,以利於防止官吏罪刑擅斷,並防止罪犯法外求情。②法令必須統一,不能政出多門,立法權必須全部收歸君主。但君主的法令要有相對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號令已出又易之”,“刑法已錯(定)又移之”,“則慶賞雖重,民不勸也;殺戮雖繁,民不畏也”。因此韓非說:“法莫如一而固”。③必須使法令具有絕對權威。韓非說:“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法令不但高於一般臣民,而且高於君主本人,“不為君欲變其令,令尊於君”。商鞅說:“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但法傢打擊的矛頭並不是君主,而是那些敢於壞法的貴族、大臣。他們還主張“禁奸於未萌”,要求“以法為教”,“以吏為師”;一切與法令不合的仁義道德、詩、書、禮、樂都得禁止。

  善於運用賞罰 法傢從其“好利惡害”的人性論出發,認為行賞施罰是貫徹法令的唯一有效手段,不過賞罰必須善於運用,其要點有:①“信賞必罰”,厚賞重罰。“信賞必罰”是為瞭取信於民。“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罰,則奸無端”。“信賞必罰”還包含“去私”的內容:“罰不諱強大,賞不私近親”;不論貴族、平民,“有過不赦,有善不遺”。從“必罰”出發,法傢堅決反對赦罪和減免刑。一再強調“不宥過,不赦刑”或“不赦死,不宥刑”;“赦死宥刑”,“社稷將危”。法傢還進一步要求“賞厚而信,刑重而必”。韓非說:“賞厚則所欲之得也疾,罰重則所惡之禁也急。”厚賞重罰還可以擴大影響,“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內之邪”;厚賞則“非獨賞功也,又勸一國”,“是報一人之功而勸境內之眾也”。②“賞譽同軌,非誅俱行”。法傢認為社會輿論的譽毀必須與法律的賞罰相吻合。慎到說:“士不得背法而有名。”韓非說:“賞者有誹焉不足以勸,罰者有譽焉不足以禁”,因而要求“賞譽同軌,非誅俱行”,使“有重罰者必有惡名”。隻有這樣才能禁止人民犯罪。也正是為瞭做到這一點,法傢主張“以法為教”,實行文化專制。③刑多賞少和輕罪重罰。前期法傢中,商鞅一派以主張重刑著稱。《商君書·賞刑》說:“禁奸止過,莫若重刑。”他們的“重刑”有其特定含義:一是與賞相對,在數量上應該“刑多而賞少”,隻賞有功於農戰和告奸的人,反對濫賞;後來又發展到取消賞,認為“賞善之不可也,猶賞不盜”;“故善為治者,刑不善而不賞善,故不刑而民善”。二是加重輕罪的刑罰,並從而提出瞭“以刑去刑”的理論。《商君書·靳令》說:“行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法傢的“以刑去刑”不但反對重罪輕判,也反對罪刑相稱的“重重而輕輕”。他們認為要想“去刑”,就必須重輕罪而不能就事論事地“重重而輕輕”,並且宣稱輕罪重判可以“不刑而民善”,因而提出“德生於刑”和“以戰去戰,雖戰可也;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的主張。

  法傢的“以刑去刑”,是建立在抽象的好利惡害的人性論基礎上的,完全撇開瞭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和階級鬥爭的實際來談法律問題。

  法、勢、術結合 在前期法傢中,商鞅、慎到、申不害分別以重法、重勢、重術著稱,各成一派。齊國法傢在《管子》書中已初步提出三者必須結合的意見,韓非發展瞭這種思想,強調必須“以法為本”,使法、勢、術三者緊密結合,才能實現“法治”。因而他提出:①“抱法處勢則治”。“勢”指權勢。韓非曾引慎到的話說:“賢人而詘於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不肖而能服於賢者,則權重位尊也。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韓非認為君主如果無“勢”,既不能發號施令,又不能行賞施罰,根本談不上法治,他主張法、勢結合,認為有勢無法,隻能是人治。因此,必須“抱法處勢”。他還強調“勢”必須由君主“獨擅”。②法、術“不可一無”。“術”指君主掌握政權、貫徹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在於維護君主專制,預先覺察和防止貴族、大臣篡權奪位和陽奉陰違。韓非特別重視法與術的結合,認為法與術都是帝王“不可一無之具”。

  韓非提出的必須“以法為本”,使法、勢、術相結合的主張,是先秦法傢思想的總結和歸宿,其目的在於論證新興地主階級要想實現自己的統治(“法治”),就必須建立起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政權。後來的秦王朝就是按照這一模式開創的。

  先秦法傢的法律思想,雖然為繁榮古代法學作出瞭貢獻,但其中也有不少糟粕。而且他們的“法治”是封建君主專制政體下的“法治”。盡管他們說維護君權的目的是為瞭實行“法治”,即所謂“君尊則令行”;但君主既然手執太阿,有權立法也有權廢法,即便隨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對此,法傢隻能曉之以利害。因此法傢的“法治”根本不同於後來資產階級提出的與民主制相聯系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