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霍佈斯

  英國機械唯物主義哲學傢。

  生平與著作 霍佈斯1588年4月5日出生於英國威爾特省馬爾曼斯貝爾附近的堆特堡鎮的一個牧師傢庭。14歲進牛牛津大學學習,1608年受聘為貴族傢庭的傢庭教師。1610~1637年,先後3次陪同他的學生訪問歐洲大陸,在意大利結識瞭物理學傢、天文學傢G.伽利略。1621~1626年期間,與英國哲學傢F.培根交往甚密。1640年,在英國內戰爆發前夕,霍佈斯流亡法國,在巴黎,他批評瞭法國哲學傢R.笛卡爾的二元論和天賦觀念論。在反駁笛卡爾哲學的論戰中,霍佈斯和法國哲學傢P.伽森狄成瞭同盟者,結為好友。1646年,霍佈斯受聘為流亡法國的英國王子(後來的查理二世國王)的數學教師。1651年返回O.克倫威爾(1599~1658)統治下的英國。同年在倫敦發表瞭名著《利維坦》,系統地闡述瞭關於專制主義的國傢學說,適應瞭克倫威爾統治的需要。1655年和1658年,霍佈斯相繼發表瞭《論物體》和《論人》,從而實現瞭他運用機械力學的觀點和幾何學的方法構造一個包括論物體、論人和論國傢3部分的哲學體系的願望。霍佈斯回國後,同佈朗霍爾主教展開瞭關於自由和必然問題的論戰,批評瞭意志自由論,而後又和牛津大學的教授們進行瞭關於數學問題的長達20年之久的爭論。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後,霍佈斯一方面受到他的學生、國王查理二世的禮遇,同時又遭到教會和貴族方面的攻擊和迫害。1679年12月4日去世。他的著作還有《論公民》、《論社會》、《對笛卡爾形而上學的沉思的第三組詰難》等。

  論物體 “物體”是霍佈斯哲學體系的基本范疇。在《論物體》中,霍佈斯指出,“物體是不依賴於我們思想的東西,與空間的某個部分相合或具有同樣的廣延”。他認為宇宙是物體的總和,它的每一部分都是具有長、寬、高的有形物體;經院哲學所謂的“無形體的實體”,如同說“圓的方形”一樣荒謬。笛卡爾的二元論也是錯誤的。因為從事思想的東西必定是有形體的東西,決不能把思想同進行思想的物體分開。如果說“上帝”是無形體的,那它就是不可知的,哲學應當排除神學。霍佈斯從機械唯物主義一元論出發批評瞭二元論、唯心論和神學。17、18世紀在歐洲,“霍佈斯主義”和無神論幾乎成瞭同義詞。

  按照霍佈斯的觀點,運動是一切事物的最一般的原因,一切變化都在於運動。動者恒動,靜者恒靜。運動就是物體“不斷地放棄一個位置,又取得另一個位置”。霍佈斯運用17世紀力學中將一切事物均用機械運動的原理加以解釋的方法,把運動僅僅歸結為機械運動形式。

  霍佈斯認為,哲學是關於物體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的科學。整個世界就是原因與結果必然聯系的鏈條。一切均受因果性的制約。既然一切事物都是有原因的,那麼一切事物就都是必然地發生的。人們通常把那些還沒有知道其發生原因的東西叫做偶然的。事實上,一切所謂偶然發生的東西都有其必然的原因,不存在什麼偶然的東西。霍佈斯的因果學說是機械決定論。

  論人 霍佈斯力圖運用他的機械唯物主義自然觀來解釋人。在他看來,人和自然並無本質的區別。人似鐘表,心臟即發條,神經乃遊絲,關節似齒輪,生命不過是肢體各部分的和諧運動。

  霍佈斯繼承瞭培根的經驗主義路線,認為“我們所有的一切知識都是從感覺獲得的”,不存在什麼天賦觀念。人們通過感覺獲得關於對象的性質的種種知識,但感覺隻是人們認識物體性質的方式。不要以為物體的性質就如同感覺所告訴我們的那樣存在於物體裡。他指出,顏色並不存在於對象之中,而隻是對象的某種運動作用於我們感官的結果。霍佈斯在這裡看到瞭感覺這種主觀認識形式同客觀事物性質之間的差別。揭示瞭感覺的主觀性、相對性,但他有時又陷入另一極端,把感覺看作是純粹主觀的心理狀態、原始的“幻影”,偏離瞭反映論。

  霍佈斯是英國唯名論傳統的繼承者。在《利維坦》中,他指出,“世界上沒有共相,而隻有名稱,因為,被命名的事物,每一個都是個別的,單獨的”。普遍名稱隻是指示人們瞭解同類事物中每個個別事物,幫助人們記憶的記號。真理在於名詞的正確使用和排列。

  霍佈斯把機械論貫徹於認識論的研究。他認為,知識發端於感覺和想象,但探明事物的原因則是推理的工作。所謂推理實際上就是觀念的加或減的計算,或者是把一些觀念加在一起組合成一個新的觀念,或者是從一個觀念中減去其中包含的另一些觀念,把它們分離出來。在推理活動中確實包含瞭大量的機械運算的內容,這方面的推理活動可以為計算機器所代替;但是,霍佈斯把人類的理性活動統統歸結為機械性的活動,這就忽略瞭它的社會性和能動的創造性的本質。

  霍佈斯還以機械運動原理解釋人的情感、欲望,認為人的本性就是無休止地追求個人利益和權力。采取一切手段去占有一切,乃是每個人都具有的天賦的自然權利。他把那種尚無公共權力壓服一切、人們完全按照自己的本性而生活的狀態叫做“自然狀態”。在這種狀態中,每個人都力圖實現占有一切的自然權利,於是彼此爭奪不已,從而陷入“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之中。然而,要求自我保存和對死亡恐懼的本能必然使人產生擺脫普遍戰爭狀態,追求和平的意念。於是,理性便出來教導人們,不能單憑自己的情欲去生活;應當接受那些大傢必須遵守的共同的生活規則或公約,即所謂“自然法”。“自然法”是理性頒佈的道德律令,頭一條就是:“尋求和平,信守和平”。為瞭和平,人們必須放棄力圖占有一切的自然權利,承認他人具有和自己同樣多的自由。霍佈斯竭力擺脫神學,企圖從人的情欲和理性中尋找社會動亂和安寧的根源,從人的理性中引出道德原則。這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具有反封建的積極意義。但這也表明,他在觀察、處理社會歷史問題時已經遠遠地離開瞭唯物主義。

  論國傢 國傢學說是霍佈斯哲學的中心課題。在他看來,國傢是一種人工物體,是一部人造的機器人;主權為靈魂,官吏為骨骼,財富為體力,賞罰為神經,民和為健康,民怨為疾病,內亂為死亡。

  霍佈斯認為,“自然法”隻具有道德上的約束力,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公共權力,它就不能貫徹執行。為瞭使“自然法”得到切實的遵守,人們便訂立契約,把他們的自然權利(除“自我保存”這一點)轉讓、交付給一個人或一些人組成的議會,這就是“國傢”。國傢憑借被賦予的最高權力,按照“自然法”制定國傢法律,強迫人們遵守,以保證國內和平,抵禦外敵。

  霍佈斯的社會契約說的特色在於他用這種學說論證專制主義的合理性。他認為,統治者並非締約的一方,因此它不受契約的限制,也無所謂違約的問題,其一切行為均是正義的;統治權絕對不可分割,立法、司法、行政、軍事、財政等權力均應集中於統治者手中,權分則國分,國分則內亂必起;政權和教權必須統一,教會隻有得到統治者的批準才能成立,信徒必須服從本國的元首,信仰本國法律所允許的教義。更為重要的是,人民一旦交出瞭權力,便永遠不得收回。統治權一經契約建立,便永遠不可轉讓。圖謀廢除君主,轉讓統治權,就是破壞契約,必受懲罰。不過,霍佈斯並沒有把這個思想貫徹到底。這是因為庇護他的克倫威爾政權正是通過推翻斯圖亞特王朝而建立起來的。因此,他不得不對他的統治權不可轉讓論作某些修正,說臣民服從統治者的義務依賴於統治者能夠保護他們的安全這一前提,如果統治者一旦不能盡到這個職責時,臣民就可以解除服從原統治者的義務,尋求新的保護者。霍佈斯的專制主義理論具有明顯的反民主性質。不過,他摒棄君權神授論,堅持用人的眼光觀察國傢,這在當時具有反封建的意義。

  霍佈斯是歐洲近代哲學史上的第一個機械唯物主義者。他的機械唯物論和無神論在18世紀法國得到瞭發展。他的人性論和社會契約論對後來歐洲社會政治學說的發展也有很大影響。

  倫理思想 霍佈斯的倫理思想與他關於人、國傢的觀點是一致的。他運用形而上學機械論的方法分析社會和人,把人看作是自然的產物,把外物作用感官產生的苦樂感覺作為道德的來源,認為凡有利於生命運動、產生快樂的是善,不利於生命運動、產生痛苦的就是惡。

  霍佈斯提出在沒有國傢和法律的自然狀態下,人人都有追逐私利的平等的自然權利,必然導致互相為敵,互相殘殺。為瞭安全和共同生存,每個人必須放棄一部分權利,把它交給國傢,並訂立契約,用自然法約束自己。一旦人們訂立契約進入社會狀態以後,就產生法律和道德。道德由自然法規定,自然法是理性的普遍規則,它規定人要自愛自保,“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他把判斷道德的根本標準歸之國傢法律,強調君主的絕對人格和法律的絕對權威。霍佈斯的倫理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封建制度的批判和否定,反映瞭英國資本原始積累時期的殘酷競爭狀況,表達瞭新興資產階級要求自由剝削的強烈願望,也表現瞭對封建貴族的妥協。他的倫理思想為後來英國的功利主義倫理思想奠定瞭基礎,對B.斯賓諾莎和C.A.愛爾維修等人的倫理思想產生過直接的影響。